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离婚律师普法专题

 当事人为什么要打官司,除了确实是侵权或者一方违约,还有部份是因为双方当时对某个事项约定不清,双方有各自理解,进而产生矛盾引起诉讼的。当然,如果事先咨询律师,则可能双方就无空可钻,可能就没有争议了。

比如有这么一对老夫妻,差不多都有六十好几了,育有三子女,但双方因感情不和,最终协议离婚。另,双方对某公司拥有51%股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在生效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该公司股权的约定比较特殊:“若子孙孝顺并勤劳经营公司,则公司资产预留给子孙……公司归男方经营,所有股权归男方所有,女方应积极配合男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女方在将公司股权过户给男方之后,过了一段时间,要求男方将51%的股权平均过户给三子女,每人17%。男方不同意,女方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请求,要求男方将51%股权过户给三个子女各17%。

男方不服,遂上诉至厦门中院。厦门中院虽然没有直接支持男方请求,而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不过,在裁定书中二审法官意思表示得很清楚,实质是不同意一审判决的。

二审法院认为从上述离婚协议约定事项上看,公司资产预留给子孙的前提是“子孙孝顺并勤劳经营公司”,而且,女方已将其所有的51%股权全部转让给男方。这就意味着,判断子孙是否孝顺并勤劳经营公司,财产预留给哪些子孙、给各子孙多少财产,取决于男方个人对子孙们的积极评价。而在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三个子女“孝顺并勤劳经营公司”,且男方对三个子女主张的“孝顺并勤劳经营公司”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原审法院为此判令三个子女拥有公司17%“股权价值利益”,显然缺乏依据。

二审法院逻辑推理蔡律师认为没问题。不过,我就纳闷,二审法院既然不支持一审判决,何不直接改判,何苦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呢,这徒增当事人讼累罢了。

如果女方当初本意就是要留给自己子女的,双方可以直接约定将51%股权平均分配给三个子女。当然,也可能是男方的坚持要求股权在其名下,那女方也可以明确在男方在一定期限后需将该股权转移到三个子女名下,且期间不能随意处分股权等,而不是约定语意含糊,需要由一方予以道德评价的“孝顺并勤劳经营公司”来约束双方。

案例索引:(2021)闽02民终6293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