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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被告申小芳与已婚男子王刚外同居,确实存在不道德性。但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还是比较唾弃本案丈夫王刚的行为。从律师角度分析,本案表面上是离婚后的妻子发现丈夫在离婚前有外遇并长期同居,并有大额财产赠与,然后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但应该是王某在暗中布局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否则已离婚的前妻手中证据不可能如此齐备。

一审法院中规中矩,认为双方确实是长期婚外同居,王刚确实给本案被告申小芳汇付过大额款项,且相关款项无法与其生活支出一一对应,故判决申小芳应全额返还款项。适用法律当然没有错误的,但总感觉少了点什么味道,对申小芳太不公平了。

二审判决个人认为确实做到了法理情的融合。法院认定申小芳确实与已婚男子长期同居,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婚姻家庭领域的伦理道德,侵害了赵梅作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利。但同时也认为王刚在与申小芳长期同居过程中,双方无可避免会发生频繁的经济往来,会导致双方财产发生一定程度的混同。王刚支付给申小芳的457000元中,应包含了王刚的个人生活支出。并用了一句大俗话“王刚总不能免费在申小芳的家里吃住多年吧?”,在此基础上判决申小芳应返还23万元,应该是各方都能接受的。

申小芳在长期同居后与王刚有正式登记结婚,可惜结婚并不能洗白此前的违背道德的同居行为,而且王刚前妻诉讼操作还是很有技巧的,只追究同居期间的赠与支出,不论其他。有些纠纷,确实可以事前防范!但人心难防,不法之事难洗白哟!

 

案件基本事实:

赵梅与王刚系夫妻。王刚分别于2013年6月、2014年两次提起离婚诉讼,赵梅与王刚于2015年6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王刚与申小芳于2010年开始在广州市白云区907号房同居,两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同年5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

王刚曾于2020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申小芳偿还100.5万元借款(其中有部分是自2012年12月27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申小芳共55.5万元)并支付利息,后于2020年5月19日以本案起诉错误为由撤诉。王刚在该案起诉状中表示,“2010年10月申小芳907房交楼并装修后入住,我和申小芳就居住在一起。”申小芳表示王刚对外一直宣称自己单身,王刚对此予以否认,表示恋爱期间申小芳已知悉其已婚的身份。

诉讼中,赵梅提交了王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期间,王刚通过其银行账户向申小芳合计赠与457000元。

赵梅遂起诉申小芳要求撤销赠与,返还457000元。

 

一审法院:

申小芳抗辩上述款项均属于其与王刚同居期间王刚向其支付的租金、停车保管费及王刚的日常消费支出,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王刚在其与赵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申小芳转账的财物属于赵梅、王刚共同共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本案中,申小芳系通过王刚转账的方式取得财产,不具备有偿性,王刚在短期内转账数万元款项至其银行账户,也不符合支付租金、停车保管费等交易习惯,申小芳所提供的购买家具用品等送货单、送货地址为其本人房产,申小芳所主张的保险购买时间也与上述转账时间相距甚远。

综上,申小芳关于上述转账均属于王刚的日常消费支出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申小芳及王刚的陈述,双方于2010年认识,王刚是申小芳妹妹的同事,申小芳表示其轻信王刚单身的陈述、未审查王刚真实的婚姻状况即与其同居近八年,故无法证实其收取上述财物具有合法性及基于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王刚未征得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申小芳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赵梅、王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王刚的赠与行为应被认定无效。

 

二审广州中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457000元款项的性质问题,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2月,王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小芳合计支付了457000元,该段时间王刚与申小芳为同居关系,而同时王刚与赵梅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直至2015年6月30日才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离婚)。

本院认为,一方面,涉案457000元属于王刚、赵梅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刚将之支付给同居的第三者,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婚姻家庭领域的伦理道德,侵害了赵梅作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利。虽然王刚与赵梅的财产已在2015年6月30日的《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分割处理,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纠纷,但是并无证据显示赵梅在离婚时对王刚与申小芳之间的同居关系是知情的,“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纠纷”亦不足以证实赵梅已知道王刚支付了457000元给申小芳并对此放弃相关的权利诉求。申小芳上诉认为本案已违背《民事调解书》的约定,理由明显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申小芳上诉还提出,王刚与申小芳从同居关系发展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相互都有着经济往来,财产早已发生混同,不存在赠与关系,但本案中,赵梅主张的是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2月王刚支付给申小芳的款项(即本案涉案款项457000元),而该时间段王刚、申小芳是属于同居关系,王刚与赵梅于2015年6月30日离婚后,王刚与申小芳之间的经济来往非本案审查范围。

另一方面,申小芳与王刚自2010年起便共同生活,双方居住在申小芳所拥有的907房,王刚需负担其个人的各项生活开支,且长期的同居生活中双方无可避免会发生频繁的经济往来,导致双方的财产发生一定程度的混同。王刚支付给申小芳的457000元中,应包含了王刚的个人生活支出。在这种情况下,申小芳取得王刚给付的款项,具有合法合理性。通俗而言,王刚总不能免费在申小芳的家里吃住多年吧?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刚的个人生活支出并不构成对赵梅财产权的侵害。

综上分析,王刚支付给申小芳的457000元,既包含了赠与的性质,也包含了王刚应承担的个人生活费用。其中赠与部分,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婚姻家庭领域的伦理道德,属于无效赠与;对王刚应承担的个人生活费用,申小芳属于有权取得。基于上述分析结论,且考虑申小芳在同居期间亦有转账支付41500元给王刚,本院酌情确定,申小芳应返还23万元给赵梅。

 

案例索引:(2022)粤01民终77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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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