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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所涉事件相当普遍,也是众多业主在自行装修时非常担心的。在装修时如果请装修公司全程负责,那业主无需对装修时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将装修工程按水电、土工、油漆等项目分包给个人施工时,则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与包工头一般构成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中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全部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为平衡各方利益,很多法院会以选任有过失为由,要求业主承担部份赔偿责任。亦如本案,存在双重承揽关系,对于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因自身行为导致的伤害事件,业主实质上无直接过错,但法院仍然认定业主在选任上有过失,酌情判定其承担20%赔偿责任。

从目前司法实践出发,只要选择个人施工,出现伤害事故或多或少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选定专业装修公司。建议装修业主考量风险与价格的承受能力,最终选定合适的装修方式。

 

案件基本事实:

何西经人介绍,承揽郑勇房屋水电项目,约定按施工项目进行结算。因项目涉及开槽,何西遂将项目开槽工作交由孙卫红完成,约定开槽工作完成后支付报酬。2021年1月5日,孙卫红在郑勇房屋高处施工时摔落,于当天入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2021年10月19日,孙卫红提起诉讼,要求郑勇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等。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何西根据郑勇的要求完成房屋的水电项目,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郑勇后,郑勇向其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特征,故郑勇与何西之间形成承揽关系。何西在承揽水电项目后,将其中一项辅助工作交由孙卫红进行施工,约定在孙卫红完成工作任务后向其支付报酬,亦符合承揽关系特征,何西与孙卫红之间亦形成承揽关系。

郑勇作为定作人,将房屋水电项目交由何西承揽时,对其是否有相应资质未能查实,郑勇对承揽人的选任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何西作为定作人,明知孙卫红没有相应资质,将开槽工作交由其承揽,同样在对承揽人的选任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孙卫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处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但其未注意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系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郑勇、何西各自承担孙卫红因本起事故遭受损害产生损失的20%,孙卫红自行承担60%。

 

二审福州中院判决:

福州中院认可一审法院关于责任划分的观点。认为

……一审判决结合郑勇、何西、孙卫红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郑勇、何西各自承担孙卫红因本起事故遭受损失的20%责任,孙卫红自行承担60%责任,已臻合理。孙卫红对责任比例的异议及关于郑勇、何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2022)闽01民终5172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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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