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评析:

夫妻之间的借款与普通民间借贷关系相比,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形成于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同样以贷款人提供借款为成立条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可知,夫妻之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时,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一、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二、款项实际交付;三、借款用于借款方个人事务或个人经营活动,如果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则不能认定为借款。

那么,要想夫妻之间借款成立,在举证上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首先,肯定是要有书面的借款协议,如此才能证明双方之间确有借款合意。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对于借款合意的认定标准必定要比一般民间借款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其次,出借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确已交付借款方,即需要有相应的转账凭证。最后,需要有证据证明款项系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如若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便前两个要件符合,也仍然不能构成借款。

本文分享的案例即是涉及到上述问题,一审法院对于夫妻之间借款成立与否的要件解释明确且详细,认为对非属夫妻分别财产制情形下的借款关系应当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二审法院最后虽然改判,但对于上述法律要件的认定未提出异议。两级法院不同判决的原因则是基于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同,二审法院以双方之间聊天记录为凭认定款项确已交付且用于了借款人个人事务。基于判决书无法看到案件全貌,笔者仅就该案的不同判决结果提示大家,聊天记录很重要,切勿随意删除。特别是在亲密关系之间主体发生争议时,无论是对己方观点成立或是反驳对方观点来说,都有可能有着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李丽丽与王明于 2013 年结婚,2016 年8月15日离婚。

2017 年4月28日,王明以借款人身份出具《王明向李丽丽借款明细(2013 年至2017年)》,内容为一、2016年6月20日借款40000 元,至2017年4月20日共10个月每月利息800元,共8000元利息,总额48000 元整。二、2014年11月8日借款10000 元,至2015年2月8日共3个月每月利息100元,共300元利息,总额10300 元整。三、2015年1月12日借款 10000 元,至2017年4月12日共 27个月每月利息100元,共2700 元利息,总额 12700 元整。四、2015年10月26日借款7000元,至 2016年10月25日共12个月利息共 550元,总额 7550 元整。五、2015年11月26日借款4000元,至2016年10月26日利息共 396元,总额 4396元整。六、2015年11月26日借款 3500元,2016年11月25日利息共236元,总额3736 元整。七、2013年5月16日起借款四笔共计 100000 元,至2017年5月16日共3年每年利息13000元,总额136000 元整八、至 2016年8月多次借款共计 115000 元整。以上八笔借款共计¥337682.00 元(人民币参拾叁万柒仟陆佰捌拾贰元整)此明细一式贰份,双方各一份,此明细签宇生效。王明并在《王明向李丽丽借款明细(2013 年至2017年)》上备注“本人同意以上明细,所有款项为本人王明向李丽丽所贷以此为据。”

法院观点:

一审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此情形之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因此,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用于了对方个人事务。本案中,李丽丽主张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明向其借款,仅仅向法庭提供了《王明向李丽丽借款明细(2013 年至2017年)》,不能据此说明李丽丽、王明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以及李丽丽实际向王明交付了款项,且该款项用于王明个人事务。另,李丽丽无法说明2016年8月多次借款的情况,亦无法充分举证证明上述时间段存在于离婚后并实际发生交付款项的情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李丽丽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借贷合意。被上诉人王明主张李丽丽以双方婚生子为筹码迫使王明签署了案涉借款明细。然被上诉人王明在微信提及花六十万买孩子抚养权,与其是否被迫签署案涉借款明细并无关联。被上诉人王明截取李丽丽在微信所称“不然还钱,不然改姓,不然补上抚养费”,而忽略李丽丽随后在微信所称 “协议上的钱,不是拿去生活开销,是你赌钱、股票、债券的,你心里有数,要再扯这个,我一句不会再回”分析上诉人李丽丽在微信的完整表述,其本意显系敦促王明清偿借款债务,相关聊天记录不能引为王明受到胁迫的依据。被上诉人王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案涉借款明细确认借款债务,该意思表示自由、真实。故本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具有借贷合意。

关于讼争借款是否交付。上诉人李丽丽于二审提交借款交付凭证,其就借款交付已尽举证义务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结合被上诉人王明签署案涉借款明细确认借款债务的事实,及其在微信所称“二十万我会还你” 等认偿债务的意思表示,能够判断李丽丽交付借款具有高度可能性。

关于讼争借款是否用于被上诉人王明的个人事务。查微信聊天记录,“王明:‘真的很失败’ ‘这几年都是赌博害的’,李丽丽:‘所以家破财没’王明:‘是啊’李丽丽:‘有钱去玩没钱还’,‘所以啊’王明:‘我有钱我不给’,‘股票炸了二十几万’,李丽丽:‘好,那剩下澳门赌钱的呢’,王明:‘五万?’,李丽丽:‘你答应向佳乐借去澳门赌钱的2万我不问你也没声音’,‘有钱去玩没钱还’王明:‘我有钱我不给’”根据前述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判断,被上诉人王明有赌博恶习,旦讼争借款用于王明个人事务具有高度可能性。

鉴于双方当事人具有借贷合意,讼争借款已交付且系用于被上诉人王明个人事务,借款事实发生于双方当事人婚内不影响借贷关系成立。被上诉人王明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书面确认借款债务之后清偿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本案系本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李丽丽起诉之时为2018年6月15日。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18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在法定的利率保护标准之内,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王明应偿还借款 289500 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其中,借款 40000 元按月利率(800/40000=) 2%自 2016年6月20日起计息,借款 10000 元按月利率(100/10000=) 1%自2014年11月8日起计息,借款10000元按月利率(100/10000=) 1%自 2015年1月12日起计息,借款7000元按月利率(550/7000/12=)0.65%自 2015年10月26日起计息,借款 4000元按月利率(396/4000/11=) 0.9%自 2015年11月26日起计息,借款3500元按月利率(236/3500/12=)0.56%自 2015年11月26日起计息,借款100000元按月利率(13000 元/100000/12=)1.08%自2013年5月16日起计。

综上,上诉人李丽丽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2)闽01民终8494号(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