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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大部分职工都会有在家加班、私下换班或者调班、迟到早退等经历,若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呢?福州律师蔡思斌谨结合案例作专业法律解读。

 

情况一:因病不适提前请假回家休息,在家办公猝死,是否认定为工伤?

黄某系某单位职工。2021年10月29日下午,黄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与领导和同事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工作可以在家里继续完成,遂于16时20分左右请假回家。20时40分,黄某在家感觉喘不上气,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病发时人靠在椅背上,手上抓着一份工作材料,监控显示黄某请假后离开单位手上拿着纸质材料。人社局认为黄某病发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而是在家中,且发病后未直接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不应视同工伤,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黄某家属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继续工作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黄某在家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审维持原判。

 

情况二:王某违反公司制度,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是否认定为工伤?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2022年2月16日15时58分许,王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2022年4月8日,王某家属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6月10日,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家属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院认为,本案焦点是王某的早退下班行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首先,人社局与王某所在的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准确反映王某应当遵循作息时间表的规定来上下班,也即王某没有有固定的的上下班时间,因此王某在15时58分许下班回家,属于上下班途中;其次,即便王某存在早退情况,该早退行为仅属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早退行为仅属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该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但与其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简而单之地认为职工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当然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情况三:刘某与杨某私下换班,刘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其主要责任,是否认定为工伤?

某清洁公司员工刘某和杨某,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某路段卫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轮替各半天上班。一天,刘某与杨某私下协商换班。刘某骑电动车上班路上与一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本人受伤、两车损坏,轿车司机负全责。当地社保局认定刘某属工伤,公司认为刘某私下换班违规,不应认定工伤,遂将社保局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系公司聘用职工,刘某和杨某均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清扫公司指定路段卫生,且均以完成当天工作任务作为考核指标,二人虽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但二人私下协商轮流上班的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在实际工作运行中,公司也未明确分配二人工作时间,类似替换班情况经常发生,但公司也未予以阻止,应视为默认了换班行为。刘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家与单位之间,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事故时间也属于正常的上班时间,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福建律师蔡思斌评析:

工伤认定不一定要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第一,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病发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病发死亡,也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不能机械地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第二,“工作岗位”不是指单位指定的办公地点,而是依据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因此职工在家办公,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是对法律条文适用合法合理的理解。

第三,“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能认定为工伤,不一定受迟到、早退、换班、调班等情况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因此,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上下班的途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非职工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迟到、早退、换班、调班等情况,首先,关于迟到、早退等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按照公司规定对该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不代表职工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次,关于换班、调班等情况,法院认为私下协商轮流上班的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因此属于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即属于“上下班途中”。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