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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8日,大白加工场临时雇佣陈全前往东瀚镇工地运送水泥,当天早上陈全驾驶大白加工场实际所有拖拉机前往东瀚镇。当天傍晚陈全驾驶拖拉机返回大白加工场,于18时许途经福清市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全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全即被送往福清市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5月1日,花费医疗费119162.91元;“福清市医院门诊病历记录”载明:“现病史:被人发现人事不省1小时余,呼之不应,就诊高山医院,查体见双侧瞳孔不等大,考虑颅内出血,脑疝……;既往病史:高血压病;西医诊断:颅内出血(非创伤性),脑疝”。

 

一审福清市人民法院观点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1.根据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形成原因的认定,陈全无驾驶证驾驶车辆操作不当的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所在,故陈全无证驾驶车辆及大白加工场雇佣无驾驶证的陈全驾驶车辆,属于双方各自的过错。因大白加工场系雇主,其对选任雇员从事驾驶工作未能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而指派陈全驾驶机动车,导致陈全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大白加工场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陈全的过错程度,大白加工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大于陈全自负的责任比例。

综上,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由大白加工场承担主要责任、陈全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分担为大白加工场承担70%的物质损失责任,陈全自行承担30%的物质损失责任。

 

 

 

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关于陈全是因交通事故还是突发疾病受到损害。陈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发现处于昏迷状态并被送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是“操作不当”,医院诊断结论为“颅内出血(非创伤性),脑疝”。大白加工场主张陈全系自身疾病引起颅内出血导致交通事故,损害与交通事故无关,损害原因是突发疾病;陈全主张其系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颅内出血,损害原因是交通事故引起。本院认为,陈全虽系在交通事故后被发现昏迷但无外伤,结合事发车辆无故障却在正常上坡过程中突然失控倒退的事发经过、陈全的高血压病史以及医院诊断结论判断,大白加工场的主张具备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纳;陈全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陈全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至今昏迷不醒,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全系因自身疾病产生的损害,大白加工场对此无法预见、不存在过错,故大白加工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后果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大白加工场作为陈全提供劳务的受益人,应当分担陈全的损失。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大白加工场分担30%损失,即456436.82元(1521456.05元×30%)。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系因劳务关系所引起的纠纷,一审法院认为系因雇主未能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劳务者的损害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因此雇主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综合客观实际情况分析认为,本案劳务者的损害系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因此雇主无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因此雇主作为提供劳务的受益人,亦需分担劳务者的相应损失。

 

 

索引案例:(2020)闽01民终3460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