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实施,原《继承法》将被废止。《民法典》继承法编的改动相对较少,但有些改动对普通人继承影响非常大的,非常有必要了解。

删除公证遗嘱优先性,继承以最后遗嘱为准
此前《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撤销公证遗嘱亦需通过公证方式,否则时间在后的其他遗嘱亦不能生效。学界一直认为该项规定限制了被继承人遗嘱自由。举个简单例子:王大爷之前立了个公证遗嘱,财产由两个儿子均分。但后来王大爷病重,大儿子对其不管不顾,王大爷因此想重立遗嘱,但在排队等待公证处来医院为王大爷重新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王大爷就去世了。由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即便王大爷在医院留下其他遗嘱,也必须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正是基于最大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原则,《民法典》将公证遗嘱优先性删除,而是确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遗嘱效力原则。如此,后续律师遗嘱见证会因更具灵活性、更能保护隐私等特点而成为民众的优先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将兄弟姐妹的子女列入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侄甥关系在我国传统观念里属关系较为紧密亲属,社会上也经常存在侄子为无子嗣叔伯养老送终的情形。但现行《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侄子和外甥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即便侄子照顾叔伯的养老和丧葬,其也不能继承遗产,而只能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酌定分得遗产,而剩余的遗产由于被继承人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将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民法典》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张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符合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继承传统,亦更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新增录像遗嘱、打印遗嘱
随着时代的发展,原《继承法》的几种遗嘱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实践的需求,因此《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使遗嘱形式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当然,相应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相应方式法律有特别要求,要严格按照法律行事,其见证人千万不能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否则效力亦是有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扩大遗产范围,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财产也将成为遗产
《继承法》对遗产范围采用的是列举性规定,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家禽等。《民法典》将其更改为概括性规定,即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财产由于能够交易、流通,本身即具备一定财产属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但之前《继承法》中对虚拟财产继承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法律适用不一的问题。《民法典》实施后即可很好解决此类问题,亦更有助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可重新获得
《继承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将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之后不可重新获得,这意味着即便继承人悔改亦不能获得继承权,如此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将不能得到实现,不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因此《民法典》在排除(一)、(二)两项情节特别恶劣不能重新获得继承权的情况后,对(三)、(四)以及新增“(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采用了继承人宽宥制度即被继承人知道后,“对该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社会科技进步,遗产种类日趋多样,而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状态将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以及债权人利益,《民法典》新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民法典》新增内容还较为宽泛,具体在实务如何操作中还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并没有限制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因此如果继承人、财产数量较多,可以由继承人共同委托外聘其他人作为遗嘱管理人,例如律师等,这可能有利于律师拓展法律事务,与律师遗嘱见证结合,更能有利保障被继承人的意志得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蔡思斌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