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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篇,案件目前在二审还在进行中,这次只能聊聊林强写的上诉状。首先不得不夸赞这份上诉状,林强不愧为语文老师,格式排版都十分正确,上诉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部分条理清晰,逻辑分明。当然,基于不同立场,可能各方对上诉状内容都会有不同看法,完全可以理解。笔者现在评析有可能站在陈英角度阐述,读者可批判性阅读,莫尽信为真,亦不需全盘否定。

一、林强对于一审判决相当愤怒,认为判决的法律依据不足,对原审原告造成合法侵害。

一起3岁小孩,70岁老妪都可以看得出谁对谁错的小案子,竟然从2016年判到2020 年,跨度五年、历时整三年,还未了结。期间历经二次一审、二次二审、一次再审,最终判决结果竟与第一次一审的审判结果一样,令人唏嘘。耗费了国家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和原审原告的时间?判出了多少法律的漏洞和对原审原告的伤害?

历史总有惊人相似的一幕。一审法院的再次判结到底是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结果的嘲讽与抗拒,还是对一审法院审监室英明判决的歌功颂德,还是对整个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反思,抑或是对中国法官良莠不齐的褒贬,我已经无法评价,我出离的愤怒。

二、林强认为法官将陈英的快乐建立在自己的痛苦之上,认为陈英的错是她自己造成的,他会纠缠不休的

还有普世的价值观,我们的法律精髓有吗?公正、公平、平等、自由,似乎有?尊敬的法官,你把原审被告的快乐建立在原审原告的痛苦之上,这就是你的普世精神吗?原审被告的错是她自己造成的,她买这个车位的时候难道不知道是个有缺陷、影响别人出行的祸根吗?谁答应她可以违规占用通停车道,她应该去找谁。她出行自由了,你考虑到我的出行自由了吗?你想当好人,当观世音,请给我法律依据!否则我跟你们纠缠不休,让媒体、让世人、让政府高层看看你们是怎么判的!

一个真敢判,一个真敢接受!是法律不要脸,还是法官不要脸,还是原审被告不要脸!原审被告很有钱,很有权势是吗?当心哪天政府纪检部门查查你的老底!

三、林强一再强调要按照原高院裁定处理,为什么法院有法不依

请法官认真学习学习再学习三遍再判,真正的法律依据在这,还要我指导你审判吗?一审被告所有的证据在这里都成了伪证,荒谬之极,不攻自破!换位考虑一下吧,你们对我的伤害已经够多了,当心哪一天我申请国家赔偿。

四、林强认为宽达7.6米的车行道尺寸还是小,认为法院判决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在草菅人命”

虽然本案讼争车行道已宽达7.6米,但林强仍认为讼争车库的设计标准未达到《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为此林强的表述十分有意思,“在这么小的空间,你再挤占我的出行空间,你还让我怎么当“男人”?就是当“太监”都只能看不能用了呀!我能倒得进去吗?法官你来秀一把吧!能行,我就叫您一声“娘”。

五、林强从法治的高度、引用鲁迅先生及柏杨的话语,同时并以自己的高尚品德作为背书要求当权者正视其诉求,及时纠错,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法官,请教一下,我们国家是“人治”还是“法治”的社会?法治社会就要依法判决,给出一个合理、有权威的法律依据,把这件案子办成不能翻案的铁案, 我就再也不上诉!否则,有关权力机关马上纠错!不是婆婆妈妈给我讲一大堆道理,我不是文盲、法盲!

鲁迅先生曾在《灯下漫话》说过:“中国人喜欢当奴隶,只有奴隶当不成了,才会起来造反”。法官,我只能告诉您,别逼我!

我很欣赏已故台湾作家柏杨先生在《丑陋的中国人》一书中说过的一句话:“中国人明明知道自己错了,还要制造一百个错来证明自己没错,结果错上加错!” 希望有权机关及时纠错,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我是革命军人的后代,我的父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上过战场,流过血。我思想觉悟高、正直、善良、中国公民、爱国、爱党、敬业。希望当权者正视我的诉求!

六、林强深情寄语二审法官,希能维护其上诉请求

“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虽体解吾犹未变兮,岂余心之可惩?”屈原的这二句话赠与下一位审判法官,希望您能依法判决,维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讲到这里为止,这个案件就已经暂时告一段落了。本案在发回重审之后笔者已建议当事人无需委托,答辩按原有材料准备即可。本案虽小但挺有意思的,后续二审如有结果,我们亦再行通报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