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什么?估计很多人都不知道。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因为,新中国成立后,原中华民国的法律都被废。急需有新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婚姻行为。而婚姻法是直接规范公民婚姻大事的法律,所以,被优先制订。

其他法律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后才通过施行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于1954年9月20日才公布施行。

《婚姻法》有一最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依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如果一方婚姻缔结婚姻并非自主意思,系由他人胁迫的,受胁迫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

我今天在裁判文书网上就看到这么一个案例。女方以受胁迫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男方的婚姻。

女方:2018年3月,男女双方在外教课程中认识后,男方开始追求女方,在女方拒绝并明确告知已有相亲对象后,男方仍旧以各种方式纠缠。其后女方告知男方,其会和相亲对象结婚,希望不被继续打扰,但男方不仅未停止纠缠反而威胁女方,表示若女方与相亲对象结婚,将让朋友捧着男方的骨灰至婚礼现场闹事并要把相亲对象全家杀掉。女方迫于男方的压力,在未通知父母的情况下,违心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因该婚姻并非自愿,女方在登记后拒绝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并多次请求其解除婚姻关系,但男方向女方发送以刀背拍打脑部的视频再次予以阻止。
男方:同意女方的诉讼请求,但并未说过要将女方相亲对象全家杀掉,只是想知道对方是谁,哪里比我好。虽然有说过要让朋友捧骨灰到女方和相亲对象的婚礼现场,也向女方发送过用刀背拍打脑部的视频,但都是因为女方突然消失了想让她出现等。

除以上为事实外,诉讼过程中,女方表示其以为男方在帮忙备份手机照片时掌握了其私密照片;男方则表示并未擅自保存其私密照片但为吓唬女方谎称其存有照片。男方另确认女方并未明确答应与其恋爱,结婚证上的照片是男方在女方陪同拍摄出国签证需要的照片时以留作纪念为由要求女方拍摄;其在追求女方的过程中,因需出国读书,害怕出国后会失去女方,遂要求女方与其办理结婚登记。

最终法院认定:
男方在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尚未建立恋爱关系且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为达到追求女方的目的,以自杀及公布女方私密照片相威胁要求与女方办理结婚登记,而女方出于对男方人身安全以及自身隐私被泄露的担忧,违背真实意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女方诉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男方亦同意,本院予以支持。

这个判决表面中规中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我个人怀疑,案件恐另有内幕,不然作为被告的男方怎么可能会全盘承认不利事实,全盘认可女方诉求。

我在十多年前就有碰到一对夫妻来找我办理离婚案件。我很纳闷,两人都同意离婚,直接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得了,找我干嘛。噢,原来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他们短暂交往后结婚,后感觉对方并不适合自己,都不想再过下去。但才结婚几个月双方就要背上离异身份,变成二婚男女,又非常不甘心,就想来找律师谈谈如何撤销婚姻或让婚姻无效等。我是给他们普及了离婚知识,比如有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无效,比如一方在被限制自由或被胁迫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前提下婚姻是可以撤销的。他们双方肯定没有禁止结婚或其他婚姻无效的情形,那只能是从撤销婚姻的角度去处理。哈,他们听了瞬间脑洞大开,说是不是可以男方掌握女方裸照胁迫女方结婚的理由要求撤销婚姻等等。我肯定不会接这种案件的,不过后面男方说双方最终还是以协议方式离婚,因为女方感觉以胁迫为由要向法院提供自己的裸照,这影响不好,不想做了。

不想,今天就看到了咨询案例的升级版。不过他们手段更高明,用了一个说以后要捧着骨灰去婚礼现场闹事杀人威胁及男方用刀背拍打脑部的视频加上一个不存在的私密相片就说被胁迫了。至于结婚相片竟然辩称是男方在女方陪同拍摄出国签证需要的照片时以留作纪念为由要求女方拍摄的,我也是服了。

以上纯属本人猜测及臆想,请勿当真,更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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