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共同出资购房,该房屋应视为按份共有,其后分手各自份额分割按照各自出资额确定—-福州离婚房产律师推荐

 

2009年6月26日,以原被告作为买受人,福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出卖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被告购买福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批准预售的坐落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六一中路凯城花园商品房,总价款为912324元整。签定合同当日,原被告向福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2009年7月15日又向福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452324元,共计支付首付款552324元。其中原告支付20万元,被告支付352324元。该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买受人应于2009年7月26日前向出卖人付清购房款人民币552324元(其中10万元作为定金),余款人民币360000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年8月6日原被告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了商品房预购登记,预购登记号为“榕房预YR字第0940926号”,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张凡、徐深。预售合同号:200927600039。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凯城花园1#楼406单元商品房现值为每平方米13679.83元,被告愿承受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凯城花园1#楼406单元《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原告全部权利义务,房屋出卖方福州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表示没有异议。本案审理中被告徐深在未告知原告其准备提前还贷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15日向银行申请提前一次性归还贷款,并于6月3日提前一次性偿还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全部贷款本息,为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口支行向原审法院出具了其已收回该笔贷款证明,及福州市房屋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权注销登记)。另查,自2009年10月(房贷计息日)起至2011年4月(被告同意承受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之日),计19个月,被告共返还贷款本金47500元,贷款利息22834.01元。诉讼中,原被告于2011年4月15日确认讼争屋现值每平方米13679.83元,每平方米增值4000元。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并不具有家庭关系,且双方亦未对讼争房产的共有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因此视为双方对讼争房产为按份共有,则应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房屋的增值情况予以计算增值利益。

蔡思斌律师评析:

对于共有的状态主要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主要基于家庭或是夫妻关系而成。而情侣共同购房即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并非家庭或夫妻关系,无共同共有的法律基础,应当二者之间的共有关系应为按份共有。也就是说,双方应当是根据各自出资额所占比例对共同购买的房屋按份共有。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2533号“上诉人徐深与被上诉人张凡共有纠纷案”,见《上诉人徐深与被上诉人张凡共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吴一萍,代理审判员刘洁君、黄锋)(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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