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共同债务、举证、共同生活 

裁判主旨:

对于已满18周岁但尚在读的子女,父母负有抚养的义务,在离婚纠纷时若要求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虽已满18周岁但尚为在读学生不能独立生活。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甲、被告张某甲于1996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同年11月双方同居生活。1997年10月16日生育长子张某乙(现已满18周岁),1999年6月28日生育次子张某丙。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收养一女取名张某丁,户口登记在原告父亲林某乙户口簿中,出生时间为2003年6月12日。2000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并领取BJ350128-2012-000203号结婚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

福州中院:1、婚生子张某乙的抚养,张某乙现已年满十八周岁,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乙仍在校就读,被上诉人亦不认可,故上诉人提出张某乙由上诉人抚养,抚养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乙如确系在校就读,尚不能独立生活,可另案主张抚养费。

蔡思斌律师评析:

对于已经年满18周岁但还系在读学生的子女,夫妻在离婚纠纷中若要求主张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子女虽已年满18周岁但还不能独立生活。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闽01民终914号“张某甲与林某甲离婚纠纷案”,见《张某甲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林守霖,代理审判员杨淑艳、陈青)(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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