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拥有二十年的执业实战经验,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知名福州房产律师,对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及中介纠纷、房屋继承、赠与、房屋分割、拆迁房屋争议、相邻权等房屋各类纠纷案件,有着独到的研究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精通各项房产法律实务,同时也提供房产交易陪购、房屋买卖合同制作、二手房款监管、纠纷交涉等多项法律服务。 蔡律师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专注于审判大数据研究,开设《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专栏,已收集福州地区近年海量的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及中介、房屋继承、赠与等涉房屋争议判决书,并对该数千份判决书分门别类、区分专题,不断展开实务研究、深入分析,对相关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审判规律、裁判规则等有较深入的掌握,大幅提升了蔡律师团队办理房产案件的办案效果。

/房屋物权

福州律师评析: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公房才被征收,拆迁补偿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公有住房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在过去几十年内,许多人通过国家或单位分配的福利分房制度获得公房的承租权,而公房的产权在未出售之前归国家或单位所有。关于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前法院普遍观点认为由于承租人生前仅享有公房承租权,不享有所有权,且公房承租权是提供给特定人群的福利,带有人身性,因此承租权不能直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那么若公房被征收,而承租人已死 [...]

福州律师评析:老人遗嘱将房屋由儿子继承并为再婚妻子设定居住权,后又将房屋全部过户给儿子,该居住权还能成立么?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不同于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通过遗嘱设立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就已经实际取得,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居住权的取得。 但如果被继承人在过世前已以买卖方式将房屋提前过户给遗嘱继承人,那么该行为是否构成以实际行为撤销遗嘱?一、二审法院观点都认为虽然房屋已经过户,但继承人是在遗嘱生效后才实际取得房屋 [...]

福州律师评析:借名买房,房产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不符合某种资格,或不方便以本人的名义购房,便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但仍保留房屋的使用权限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为借名买房纠纷提供具体的裁判规则,因此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纠纷通常存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种观点。物权说认为,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则房屋产权应回归真实权利状态。债权说认为,双方对于房屋产权的规定仅限于自我约定 [...]

福州律师评析:被继承人遗嘱未对居住权进行处分,配偶是否还享有居住权?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蔡律师先前在《被继承人生前转移的财产是否还能作为遗产继承?》一文中探讨了被继承人去世,生前定下协议声明房屋由夫妻二人共同居住,百年后由儿女继承,儿女擅自出售房屋则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居住权的问题。本案为相似案情,不同在于该案被继承人遗嘱中未提及夫妻另一方居住权问题。那么在该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是否必然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 一般来说,享有居住利益的共同居住权人包括配偶、子女等,但 [...]

福州律师评析:被继承人生前转移的财产是否还能作为遗产继承?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民法典》第1122条将遗产定义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被继承人生前转移的财产是否还能作为遗产继承?司法实践中法院目前的裁判观点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生前转移财产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属于有效处分,则被转移财产不属于遗产;二是生前转移财产不符合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转让行为无效,则被转移财产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将房产出售与被告,且已签订合同并完成房 [...]

福州律师评析:一方出具“借条”,能否主张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为借款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现今不少年轻人结婚时仍囊中羞涩,大多父母为子女能安居乐业,往往出资为子女婚后购置房产。但若日后出现纠纷,该笔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若认定为借贷,是否能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问题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实践中一般从转账记录、借条、、子女婚姻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部分法院认为可以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可以认定,即有约定从约定处理,如夫妻双方共同为父母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