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虽被法院预查封,当事人仍可对不动产上原有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变更或解除-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执行异议之诉03
改判要点: 预查封虽然可以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分被预查封的财产,但不能改变被预查封不动产的权属状态,亦不禁止当事人依法对该不动产上原有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变更或解除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8日,吴宏强、林奕宏就购买讼争房屋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项。讼争房已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并交房,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二人就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A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 [...]
私下交易未办证商品房,买受人能否排除人民法院对该二手房的强制执行?-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执行异议之诉04
改判要点:二手房屋买卖双方未通过房地产中介进行,无法确认交易款项真实性。房屋仅办理预登记,不具有交易条件,买受人有过错,故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该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13年,蒋涵和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诉争房屋。该房产于2013年办理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蒋涵。2015年7月2日,蒋涵和李军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蒋涵应为李军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过户手续。后在民生银行与 [...]
因客观原因无法变更离婚分割不动产所有权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执行异议之诉01
改判要点:夫妻离婚后,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协议分割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双方对于该不动产所有权的约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情简介: 程明美与洪道兴于2008年1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店面归女方所有,但离婚时案涉店面尚不能办理产权证。洪道兴于2013年11月11日向博亚典当公司典当本案标的房产并签署《典当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同日向杨奥齐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均以本案诉争标 [...]
房屋销售备案登记不具物权公示效力,实际所有权人有权排除执行–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3日,张小强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案涉八个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后八个车位张小强在房产管理所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2016年6月13日,案涉八个车位中340、157号两个车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17年5月16日,债权人郑小旗向法院起诉张小强还款,并查封张小强名下案涉八个车位。后2018年郑小旗申请法院执行,请求张小强向郑小旗支付1,183,2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
2021年起,民法典新设定的居住权将给生活带来重大改变–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居住权最早源于罗马法,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关于居住权早在2001年就曾出现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2007年)立法过程中对居住权曾有过广泛争议,但最终没能写入《物权法》。 由于《物权法》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存 [...]
拆迁安置房买卖必看!福州中院全面解析拆迁房买卖疑难问题–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10日,王水夫妻经拆迁安置取得拆迁安置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7.34平方米。 2016年4月11日,王水夫妻与林明夫妻签订一份《安置房买卖合同》,王水夫妻将上述拆迁安置房以1300000元价格出卖给林明夫妻,首笔购房款500000元在签订合同并公证后2日内支付,余款分三期付清,双方约定违约金为20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刘妹即向王水账户转款共计500000元。 拆迁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