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房屋以接近市价70%卖给校友且双方曾委托同一律师的,不足以认定双方恶意串通
裁判要点: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价格达不到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就该规定条文所使用的“一般”一词可知,70%并非绝对严格的认定标准。鉴于本案实际交易价格已极为接近市场估值的70%,且按小白公司答辩所称,当时姚艳已欠付小白公司十几万元租金,如姚艳存在卖房清偿债务或卖房转移现金资产的急切意图,为尽 [...]
2009年生效判决已确定租金,承租人一直未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按现市场标准支付租金–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改判要点:因生效民事判决包括被告腾退涉案房屋,至今已经长达十一年之久,被告理应在上述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结果,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结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刘会、刘民按照每月8000元的标准交纳涉案房屋租金,依据充分。但生效的判决包括月租金标准1043元,故本案中,本院仅判决被告支付差价部分即6957元。如今后市场价格涨浮与本判决确认的标准差距过大,双方可 [...]
户口迁移未约违约责任,买方再次售房后被诉违约,一手卖方责任如何承担?–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3日,孙新与骆静签订《合同》,约定孙新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骆静。内有约定:“……现卖方户籍在本房屋的户籍管理机关,卖方承诺于签订合同之后五年内将户籍迁出。”未约定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骆静给付房款,孙新交付房屋,但至今孙新及其家人户口仍在涉案房屋内。 2016年4月9日,骆静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刘海,合同第(三)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 [...]
小震惊!多名业主拒交服务费,物业诉请支付竟被驳回!–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前几天,有个律师朋友收到法院几份判决很震惊!此前其受物业公司委托起诉多名欠费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案情简单清晰,证据亦相当齐全,可最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感觉胸口有点堵。法院裁判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物业催缴二次物业费并公告后业主仍拒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等规定,认为物业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起诉前已按照法律 [...]
遭遇暴雨、交通管制,开发商能否顺延交房天数?-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7
改判要点:合同已明确约定“如遇特殊原因,开发商可据实予以延期”,故出现暴雨、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开发商可以顺延相应交房天数,计算逾期违约金时应予扣除相应天数 案情简介: 2015年张云与大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位于福清市某房屋,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