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评析: 股东未充分告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侵犯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但被法院撤销股权变更登记后还可以反悔不转让了,这是什么理?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向外部第三方转让股权时,若未充分告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该行为实质上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的变更股权行为应因此无效,其他股东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然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有权放弃转让,如此一来其他股东便无法主张优先购买。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转让股东直接表态,若法 [...]
福州律师解答:天眼查、爱企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上的企业涉诉记录可以删除吗?
企业陷入诉讼纠纷后,涉诉信息常被天眼查、爱企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抓取并公开展示,并且仅显示该公司处于涉诉状态,对涉诉原因、诉讼结果均未予显示,这些信息往往会让企业社会评价降低。部分涉诉企业合作方看到风险提示后,可能会质疑其履约能力,从而放弃与其交易,或是银行贷款因涉诉记录而受限。为此,一当事人咨询蔡律师,案子解决了,贷款结清了,第三方平台上的涉诉信息能删除吗? 首先需明确,第三方平台无权擅自抓取 [...]
福州律师评析:原定调任年薪80万银行行长,后不断降职降薪变成年薪15万客户经理,甚至惨遭解雇,最终逆袭获赔260万赔偿金,他怎么做到的?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今天要分享一个劳动争议案例中的“爽文”。2018年,某员工被某银行调去当行长。结果没过多久银行就开始挑刺,说他业绩不佳,考核没过,接着就是一顿降职降薪的操作。年薪从80万一路硬生生降到15万,行长的职位也变成了某业务岗位。银行全程也没跟他好好商量,单方面调岗降薪。员工虽然心里不满,但也没明确反对,每天去银行打个卡就不见人影了。银行见他没啥反应,甚至不到岗,直接变本加厉。202 [...]
福州律师评析:劳动者所在部门被其他公司收购,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福州律师评析: 当前社会经济情况瞬息万变,因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不少用人单位常以降薪裁员的方式缓解企业经济压力。在无法给出具体裁员原因时,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模糊带过是不少企业的惯用方式。客观情况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克服、无法改变的非主观情况,且客观情况的变化足以导致劳动合同失去履行的基础。实践中,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情形通常包括:(1)地震 [...]
福州律师评析:单位与待岗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待岗工资算还是按正常劳动期间应得工资算?福州中院观点又如何?
近期,一当事人前来咨询蔡律师,称其工龄十年了,最近公司要求他长期休假待岗,实际为变相逼迫其离职。那么该种情况下,劳动者离职是否能主张经济补偿金?蔡律师在《公司经营困难,强制劳动者长期“放假”,每月仅发不到最低标准工资,实质为变相逼迫劳动者辞职!该种情况下劳动者离职能否获经济补偿?》一文中提到,用人单位未经协商要求劳动者进入待岗状态,又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劳动者 [...]
福州律师评析:公司经营困难,强制劳动者长期“放假”,每月仅发不到最低标准工资,实质为变相逼迫劳动者辞职!该种情况下劳动者离职能否获经济补偿?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部分用人单位在遭遇经营生产困难,又没法给员工开出足额工资或支付辞退员工补偿金的情况下,会采取一些名为让员工“放长假”,实为强制员工待岗的行为。若公司客观上确有不得不停工的困难条件,那么用人单位也应该向待岗的员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一个支付周期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