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恋爱期间男方转账200多万,分手后想以彩礼要回,却因没正式婚约且签了赠与协议,一审被判款项属一般赠与,一分不退。要是这案就这么结了,这笔巨款等于是被女方凭着一纸协议稳稳拿下了,男方的钱大概率打水漂。好在二审男方靠两份新证据逆风翻盘,一是证明双方为结婚共同出资买房的聊天记录,二是赠与协议已被依法撤销的生效判决。
二审法院对转账款项中的120万给出了重新定性。大额转账明显超出情侣日常交往范畴,但一审时因有赠与协议在先,法院只能按你情我愿的一般赠与处理。然而,一旦这笔钱被证实用于共同购房,性质就截然不同了。购房即代表双方今后有共同生活的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现双方分手,结婚目的落空,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然成就,女方自然无权无偿占有。更何况赠与协议已被撤销,女方继续占有钱款更欠缺合法依据。
其实,即便协议未被撤销,只要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于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男方依然有理由要求返还。至于剩下的钱,因男方自认属生活费,故法院还是按一审的逻辑认定为一般赠与,不支持返还了。
案情简介:
2020年,胡某甲与于某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胡某甲向于某转账共计219万余元并赠送钻戒。分手后,胡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上述财物。
一审法院认为,款项属于一般赠与,驳回其诉请。二审期间,胡某甲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证明双方曾商议为结婚共同出资购房的聊天记录,;二是另案生效判决书,证明双方签署的赠与协议书已被依法撤销。最终二审改判于某返还120万元购房款及钻戒。
一审法院观点:
原告与被告虽曾存在恋爱关系,但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婚约,且原告与被告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前妻一起生活,原告向被告的给付钱款的行为应系对被告的经济帮助,具有增进双方感情的目的,原被告之间没有并达成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其受胁迫签署的赠与协议书,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其对被告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具有彩礼性质,现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故被告应当返还。被告认为应原告的赠与行为属于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经审查,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的赠与行为数额分散、经年多次,与传统习俗上婚姻关系缔结中给予彩礼的行为并不相符,不属于彩礼,应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赠与行为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应钱款,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周大福牌钻戒,被告同意返还原告,一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返还钻戒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在恋爱交往期间,以结婚居住为目的协商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上诉人因此向被上诉人转款120万元,被上诉人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现双方已分手结束恋爱关系,结婚共同居住所购房屋的目的已不能实现,上述购房款120万元系因双方协商共同出资而转款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无权无偿取得,亦不属于一般赠与的性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已被另案撤销,上述款项120万元被上诉人应予返还,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的其他款项,上诉人自认主要系生活费性质,上诉人要求返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6)冀10民终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