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蔡律师接到一宗咨询。林小姐与男友张某同居期间,张某在其家中私装隐蔽摄像头,偷拍并留存了林小姐的私密视频。在男方所有的房子里被偷拍,这种行为违法吗?

答案是肯定的,男方此举已严重侵犯了林小姐的隐私权。

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在自己家装监控天经地义。但实际上,即使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男方,也不意味着他享有非法窥视的权利。同居期间,该房屋属于双方共同的私密空间,女方对该空间内的私人活动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男方私装隐蔽摄像头,已完全超出正常安防范畴。

司法实践中,性行为、裸体、更衣、洗浴等涉及身体隐私的场景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同意偷拍并留存此类视频,无论是否传播,均已构成对人格尊严与隐私权的侵害。恋爱关系并不当然构成对私密视频拍摄、留存和传播的授权。无论男方是否已传播或以此要挟,都建议女方第一时间报警。警方介入能迅速收缴设备、阻断侵害,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对其处以拘留及罚款,同时固定关键证据。随后,女方可视自身受到的伤害程度,决定是否提起隐私权纠纷诉讼,要求男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需注意,即便安装的是普通家用监控,只要对准卧室、卫生间等私密区域或拍到他人隐私,同样构成侵权。若男方进一步传播视频导致女方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还将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触犯刑法的风险。

类案参考一:谢某、张某隐私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111民初14571号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4年至2016年间系男女朋友关系,此期间双方同居于原告租住的出租屋中。同居期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摄录了原告的不雅照片和视频。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予以删除,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此后双方于2016年底结束恋爱关系,并以散布上述不雅照片及视频为要挟向原告索取分手费。

法院观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隐私权有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的图片为证,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持有原告的隐私照片及视频并向一人传播的事实,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隐私权,并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虽然原告确认在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已经停止了持续骚扰的行为,但被告仍然应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删除其保存的所有侵害原告隐私权的照片及视频。为抚平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精神伤害,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类案参考二:依法保护恋爱关系终止后当事人的安全——广西发布反家暴工作典型案例之三

基本案情:林某某(女)与黎某某(男)系男女朋友关系,黎某某于恋爱期间在林某某的家中以安装摄像头偷拍的方式侵犯林某某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摄像头一个。

 

类案参考三:时某诉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乔某某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015)洛龙行初字第85号

案情简介:2015年9月21日,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作出南昌公(治)行罚决字(2015)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5年9月11日,时某在其家中主卧卫生洗澡间内安装微型摄像头,对其继女乔某某进行偷拍、窃听,侵犯其隐私。2015年9月12日晚上,乔某某洗澡时发现该摄像头,后报警。时某对安装摄像头侵犯隐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时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法院观点:时某在家中卫生间内私装微型摄像机,客观上造成对乔某某隐私的侵权。无论主观原因为何,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行为的后果。即使因怀疑妻子而安装摄像机的理由成立,时某也应当以成熟的态度对待夫妻之间的矛盾,既然做出有违双方信任和尊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违法责任,况且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在同一家中生活乔某某的个人隐私权。南昌路分局作出南昌公(治)行罚决字(2015)01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同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原告时某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