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很多人以为自己账户的钱被配偶取走,离婚后理应可以主张返还。但法院审查的重点不在于“户名是谁”,而在于“钱花去了哪”。本案法院驳回诉请,关键有两点:其一,取款需密码、支出有短信提醒,男方多年未提异议且自身也在消费,据此认定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具有高度盖然性;其二,绝大部分取款发生在“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签订前,该约定无法溯及既往。既然长期共同生活,且默许了女方管卡花钱的模式,事后又拿协议主张侵权,这种自相矛盾的行为自然得不到法律支持。

这也为已婚人士敲响警钟:婚姻中的财务边界必须清晰。若需配偶代管银行卡,最好提前约定取款限额、用途等。若对账户支出有异议,务必第一时间提出并留存证据。长期默许后再想主张返还,将面临极大的举证困难。此外,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务必细化日常开销的分担、账户的使用权限及协议生效时间范围,以免离婚时一纸约定无法抵抗多年形成的家庭消费惯性。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1于2017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后于2024年12月经诉讼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曾于2020年12月30日底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甲方与乙方婚姻前及婚姻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签完协议后,张某1的银行卡仍由王某保管至2021年10月。交还银行卡后,张某1发现王某曾在保管期间取走21万元,遂在离婚后起诉前妻,要求全额返还。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诉请返还款项。审理中,张某1明确该项请求涉及自2017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发生的多笔取款。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其他查明事实,取款发生彼时张某1与王某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张某1虽将银行卡交由王某,但其亦可通过微信绑定从中进行消费,张某1亦表示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开支都有支出;在双方签订《协议书》之后、甚至于双方因感情出现矛盾起诉离婚前,本案未有证据显示张某1对王某继续管理银行卡、取款等提出过异议;张某1作为银行卡账户持有人,本身并不缺乏对王某管理银行卡、取款等行为之救济途径和能力。故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所述取款系经张某1同意、用于亲属随礼和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等,具有高度可能性,亦符合生活常情和家庭美德。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1×××卡中的取现行为该如何定性,对此,本院认为,王某与张某1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张某1主张的21万元取现款中有166000元发生在《协议书》签订之前。虽然《协议书》第6条约定“双方婚姻前及婚姻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该约定含义,应理解为:《协议书》签订时现存在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现有证据显示×××卡的部分取现发生于双方结婚之前,部分取现发生于双方结婚之后,该卡需要凭密码进行交易,且办理了工商银行的信使服务,结合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张某1在一审所述的×××卡亦可由其通过微信绑定消费等情形、×××卡流水中亦有收入、转账支出或者购买理财等情形,应当视为×××卡中的取现交易行为经过了张某1的授权。本案中,张某1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王某仍然持有取现的款项,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相关取现款项应属于正常的家庭开支的结果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案例索引:(2026)京01民终3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