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关系中,女方意外怀孕后,男方不愿留下孩子,希望女方终止妊娠,并以金钱补偿作为交换的情况十分常见。但这类补偿常涉及婚外情和女方身体权益处分,本身带有特殊的道德属性,约定稍有不慎,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进而判定无效。那么,什么样的流产补偿才能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又有哪些坑需要避开?一起来看相关案例。
一、以“青春损失费”“情感补偿”为目的的流产补偿,通常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案例一:刘某甲;刘某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辽1404
民初1248号
法院观点:原告虽主张《欠条》中的补偿款系其三次人工流产被
告给予的补偿费用。但在人工流产所产生的直接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合理损失的情况下,《欠条》中的700000元补偿费用缺乏真实的给付基础和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内容具有“情感补偿”或“分手补偿”的性质,约定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该无效《欠条》提出的所有诉求,包括要求被告给付补偿费、承担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诉讼费,均因缺乏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关系时,流产补偿更易被认定无效,但通常会酌情支持一定的医疗费;若一方隐瞒已婚身份致使对方受骗,则此类补偿约定可认定为有效。
案例一:姚某、丁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106民初16480号
法院观点:“第三人造成被告意外怀孕流产,第三人自愿从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给付被告补偿共计18万元,并鉴于人流给被告造成的身体伤害及精神损害,第三人自愿通过他人账户转账给被告补偿10万元。”虽被告提交了其与第三人分别于2020年8月30日、2020年10月14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但本院认为,被告在明知第三人潘某已婚的事实下,仍与潘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所谓怀孕流产补偿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故被告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定案涉475074元均为第三人潘某单方赠与给被告丁某的款项,被告丁某应全额返还原告姚某。
案例二:梁某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湘0623民初2684号
法院观点:一、被告张某向原告梁某某出具的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梁某某发展成恋爱关系,张某出具的承诺书系因女方在恋爱期间一再怀孕、流产,而男方不能与女方结婚而作出承诺补偿金钱的行为,该行为与社会主义价值观及道德风尚不符,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张某出具承诺书的民事行为无效,梁某某诉请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当的民事权益,对原告梁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补偿款15万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医药费、营养费共计6127.95元。本案中,虽然终止妊娠系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结果,但终止妊娠对妇女造成的影响较男性而言更大,同时出于对保障妇女权益的考虑,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应向原告支付医药费及营养费6127.95元。
案例三:王某某与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2025)闽0104民初3733号
法院观点:2024年5月21日,王某某与潘某某签订《流产补偿协议》,协议体现潘某某隐瞒结婚生女的事实,与王某某成为情侣导致王某某怀孕,后于2024年5月2日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本院认为,潘某某于案涉《流产补偿协议》中已明确自身存在过错,并约定以赔偿损失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诉请潘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三、基于婚外情的流产补偿,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因违背公序良俗且未经共有人同意而被认定无效。但有一种特殊情况:若补偿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属有效。
案例一:任××与肖某、宋某赠与合同纠纷(2023)陕0112民初33575号
法院观点:关于被告宋某与被告肖某签订的《流产补偿协议》,亦因被告宋某对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之处分,并未经过原告之同意。且该财产之用途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违背公序良俗。被告肖某之行为亦不具有善意。故上述协议无效。依照法律规定,被告肖某应向原告返还7万元款项。
案例二:辛某21-1227号辛逸与黄玮玮、张雨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闽01民终1227号
法院观点:辛某在得知黄某与张某发生婚外情并怀孕的事情后,委托案外人廖炳强与黄某一方商量终止妊娠并给予补偿事宜,廖炳强找谢某做中间人协调此事,后黄某与张某签订案涉《补偿协议》,廖炳强、谢某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补偿协议》签署当日,张某按照协议约定向谢某转账83万元,后黄某终止妊娠,谢某向黄某支付款项。即辛某在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前参与协商补偿金额,且签订《补偿协议》的地点是辛某委托处理此事的廖炳强家,廖炳强本人也在《补偿协议》签字,结合当事人张某与证人谢某关于讼争《补偿协议》是辛某拿给黄某签署的陈述,可以认定辛某知晓、同意讼争《补偿协议》的内容,并积极推动讼争《补偿协议》的签署,《补偿协议》的签署及张某向黄某给付83万元补偿款是辛某与张某的共同意思表示,系辛某与张某二人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辛某在履行后反悔,要求黄某返回已支付的补偿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蔡律师先前亦有对该案件作个案评析,详见《小三怀孕八个月,妻让丈夫向小三承诺堕胎即给83万元,事后却反悔要求小三退还一半,你猜法院怎么判?——福州中院案例》
四、在正常男女关系背景下,就怀孕流产约定的补偿,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普遍认定其有效。
案例一:颜某某与方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云0628民初1978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原告孕有双方孩子,双方协商一致后于2023年12月9日签订的《怀孕流产补偿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补偿费的义务。综上,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费12000.00元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尹某某与秦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陕0802民初8846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因原告怀孕并流产,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上述案例可见,法院支持流产补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双方自愿签订补偿协议,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男方存在主要过错,如隐瞒、欺诈,或强迫女方发生关系等;
三、女方因流产遭受身体损害,如多次流产、宫外孕、严重精神损害等;
四、婚外情情形下,夫妻双方均同意对第三者作出流产补偿;
五、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权益,酌情支持一定医疗费。
综合来看,想让流产补偿得到法院支持,关键是把补偿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过错事实和实际损害的基础上,避免与有违公序良俗的表述挂钩,重点围绕医疗费、身体伤害等实际损失进行约定,同时留存好相关医疗支出凭证。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取得配偶的知情同意,这样才能最大程度规避被认定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