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但离婚后女方并没有实际承担起母亲的抚养责任,而是把孩子丢给前夫母亲照料,甚至在休息日也不愿陪孩子。而男方自2021年将孩子接走后,一直独自抚养至今,孩子早已在父亲身边形成了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女方到2025年却突然主张监护权被侵害,四年间既不联系也不报警,甚至中途接回一次后不到一周又将孩子送到奶奶家。法院据此认定女方的行为已构成对抚养方式的默认变更。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强行改变孩子现有的生活状态,只会打破已有的稳定环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女方身为母亲,本来手握抚养权,却长期缺席孩子的成长,既未支付抚养费,也未主动维系母子感情,现在却突然跳出来要求夺回抚养权,还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实在让人怀疑她的真实动机,到底是想真想要孩子,还是想要钱?是不是缺钱了,才想起还能靠孩子再要一笔?这种毫无责任感的表现,显然无法赢得法律的支持,也难以让人同情。

 

案情简介:

郑女与李男于2019年10月9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2月28日生育婚生子李小小。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2月5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承诺每月支付给女方抚养费人民币500元整至儿子年满18周岁,另孩子的保姆费、学费及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平均承担。离婚后,婚生子李小小由李男母亲抚养至2021年9月。2021年9月至今,李小小由李男抚养,郑女未向李男支付过抚养费。

郑女认为李男的行为侵害了其监护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归郑女抚养,李男立即停止妨碍其行使抚养权的行为,并要求李男支付拖欠抚养费及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35000元,并将婚生子户籍迁移至郑女处。

 

法院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李男是否侵害了郑女的监护权,应否将李小小送回郑女处抚养的问题。

首先,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或资格。监护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实质是一种义务。抚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生活照料、教育支持和情感陪伴等。即使孩子暂由对方照顾,抚养权方仍需确保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并积极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根据郑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备注,郑女明知孩子奶奶身体不好、不能熬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约定了孩子的保姆费由男女双方平均承担,在可以选择聘请保姆的情况下其离婚后仍然将孩子带至孩子奶奶家中郑女工作期间将孩子交由孩子奶奶照顾,休息后夜间本应陪伴、看护孩子,其反而自己到朋友家中借宿,仅在孩子奶奶有事无法照料孩子时夜间陪伴、照料孩子。另,2021年9月28日李男接走孩子后,郑女既未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联系对方要求送回孩子,也未报警处理,应视为默认将孩子交由对方实际照顾,属于双方对抚养方式的合意变更;2023年7月,郑女将孩子接走仅带了5天后自愿将孩子送到孩子奶奶家,系郑女以实际行为对以上抚养方式合意变更的进一步确认。此外,郑女提交的2025年6月19日的报警回执上没有事由及责任主体,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且该时间距2021年9月李男接走孩子间隔近四年,其他证据亦无法体现出李男强行带走孩子及强行阻碍郑女探视孩子。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郑女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李男侵害了其监护权,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李男并未侵害郑女的监护权。

其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李小小的抚养发生的纠纷,郑女未通过积极有效的途径解决纠纷,与李男及李小小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主动担负起作为母亲的法定监护职责,承担每月李小小的抚养费,以消除双方的矛盾,而是懈怠、消极地对待上述问题。李小小自幼受李男及其母亲的抚养,共同生活,父子、祖孙之间感情深厚,现在幼儿园上大班。李男抚养李小小不仅仅是费用问题,耗费的精力之大、投入的感情之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郑女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师,2024年3月起在浙江省杭州市工作,未与孩子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其本应主动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加强彼此沟通,增进感情交流,但其并没有采取适当、积极有效的方法来改善母子关系,对李小小的成长教育未充分履行日常的法定义务。作为母亲,其孩子的成长、教育并非一朝一夕,在长达五年间未通过积极主动的方式参与孩子的成长,给李小小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较大伤害。因此,郑女与儿子李小小感情的疏离,与郑女自身的消极、懈怠不依法负担抚养义务有直接关系。

最后,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考虑孩子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郑女在一审中提交了月收入1万元的收入证明,该证明中载明:郑女自2024年3月25日起在杭州某酒店管理有公司工作,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9,500元(税前),月平均绩效/奖金为人民币500元。同时,郑女在一审中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其在伊宁市某小区拥有商品房一套。但郑女在本案中申请了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时提交的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载明其月收入为4,000元。以上证据相互矛盾,且庭审中郑女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其以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并造成国家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且郑女当庭表明其还要继续在杭州生活,但经查询统计数据,浙江省202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53,223元/年,杭州作为浙江省会消费水平还会更高一些,加上房租及孩子的教育、医疗支出,郑女的现有收入并不足以满足其自身与孩子的日常生活所需。而李小小在父母离婚后长期实际随父亲李男生活,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和人际环境。且李男提交的房产、车辆、教育基金等证据证明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其提交的照片中也可以看出其陪伴孩子一起做运动、一起游玩、给孩子过生日、参与孩子的学校活动,在李男不存在抢夺、藏匿孩子行为且其直接抚养期间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并未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强行改变此环境极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成长造成显著不利影响。故一审法院对郑女的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却能够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希望双方能以子女利益为重,理性沟通、友好协商,共同为李小小营造一个充满父爱母爱的健康成长环境。郑女亦可通过节假日共同生活、固定时段视频通话,为孩子讲绘本、唱儿歌、分享日常细节、与孩子一起旅行及辅导孩子作业、参与家长会、为孩子支付兴趣班费用、参与孩子在健康、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等方式,继续参与孩子的成长。

关于争议焦点二,郑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并在实际监护婚生子李小小后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有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郑女自认2021年2月至9月期间是其与孩子奶奶一起照顾孩子,其并未否认李男在此期间向其母亲给付过孩子抚养费。郑女虽当庭否认在此期间李男看望过孩子,但其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旁也备注“男方看望孩子平均每月1-2次”,在李男工作地点与孩子生活地点距离较远的情况下,该看望时间间隔具有合理性;结合李男提交的2021年6月25日至27日期间其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照片,可知郑女陈述在此期间李男未看望过孩子与事实不符。故2021年2月至9月期间孩子系由郑女与李男共同抚养,郑女要求李男支付该期间的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郑女要求在实际监护婚生子李小小后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目前并未明确由郑女实际监护孩子,该情形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中不作具体审查。故一审法院对郑女的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6)新29民终442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