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一般来说,如果协议的内容本身违背公序良俗,例如约定维持婚外情关系、为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买单等,这类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协议并非对婚外情本身的约定,而是对婚外情行为所引发的侵权后果,即对原配配偶的精神损害所作出的赔偿承诺。出轨行为本身虽然违背公序良俗,但由此产生的侵权债务却是合法的,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就该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

本案第三者明知出轨方处于婚姻中,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其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在此前提下,第三者自愿以签订协议、出具欠条的方式加入原配配偶的赔偿债务,构成了债务加入。法院正是基于此,认定第三者应当承担共同赔付责任,而没有因为协议内容涉及婚外情就直接否定其效力。不过,法院驳回了原配配偶要求第三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是原协议及欠条中并未约定第三者的违约金义务,这也提醒当事人,在起草类似协议时务必将权利义务写清楚。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其于2018年11月9日签署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有:……五、经双方协商,男方同意支付女方补偿精神损害费30万元给女方;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五万元给对方等内容。同日,被告冯某甲作为甲方、原告张某作为乙方、被告朱某作为丙方签订《协议附属协议》一份,载明:鉴于甲方为过错方,负全部责任经商议甲方与丙方共同赔付乙方精神损坏费30万元整。

二被告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其于2021年5月20日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xxx欠张某精神补偿费叁拾肆万元,于2023年5月20日前付清。后二被告仍未按照约定给付全部款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3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再查,被告冯某甲与原告张某离婚后,于2019年1月2日与被告朱某登记结婚,并于同月生育一子。

 

法院观点:

原告主张被告朱某共同支付精神损害费,本案被告朱某、冯某甲与原告张某签订有《xxx协议附属协议》,并共同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xxx协议附属协议》及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朱某作为被告冯某甲婚内出轨的对象,其是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对被告冯某甲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赔付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朱某支付精神损害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案涉《xxx协议》是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甲在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人身关系的基础上,并在综合自身经济状况的前提下,对孩子、财产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对自身给付能力应有所判断,故被告冯某甲应按照《xxx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朱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其主张无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5)陕0702民初1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