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近期“爷爷生前录音赠孙女百万遗产无效”的词条,冲上热搜第一。不少文章都着重强调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遗嘱无效。但本案最关键点为“录音无法证明程龙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如果录音能够证明有赠与意思,那就可以从赠与合同角度去抗辩。在已将款项交付且有明确赠与意愿情况下完全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成立,就可以不从继承角度去确认法律关系性质,自然无需再去考量遗嘱形式问题。
本案售房款已存放在儿子儿媳账户,实际上已脱离了被继承人控制,若被继承人生前明确签订一份《赠与合同》,根本就不会留下争议空间。因此,对于希望“隔代传承”或定向分配财产的老人,在身体健康、意思清晰时办理赠与是更稳妥、更高效的选择,而非依赖死后才能生效的遗嘱。
案情简介:
程龙(化名)与李丽(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六女一子。程龙与李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一幢三层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程龙名下。2023年3月,程龙将前述房产以110万元的价格(其中1万元系中介费用,由程龙儿子支付)转让给案外人,并在当月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售房款109万元存放在其儿媳的银行账户上。李丽与程龙先后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去世。
程龙与李丽的六个女儿主张,其父母已先后去世,故售房款109万元应系程龙的遗产,六女一子应均等分配。六个女儿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程龙儿子分别向六人各支付售房款的七分之一。
程龙儿子认为,案涉房产系由自己和程龙共同建设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在案涉房产出售后,程龙就已明确表示将售房款赠与孙女,故109万元不属于遗产,无需另行处分。程龙儿子提交了一份程龙的录音予以证实。
法院观点:
案涉房产系程龙与李丽生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109万元应属于程龙与李丽的遗产。程龙儿子主张程龙生前已将案涉房产赠与孙女并提供录音为证,但该录音无法证明程龙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该录音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录音录像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应属无效遗嘱,故本案应依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一女儿因患有小儿麻痹(瘫痪)综合征,生活无法自理且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程龙儿子和另一女儿对被继承人程龙与李丽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的照顾义务,且在二被继承人生病住院期间主要由程龙儿子照顾,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尽善尽孝的良好风气,认定其可以多分遗产。
法院酌定109万元遗产分配如下:患有小儿麻痹(瘫痪)综合征的女儿继承30万元,程龙儿子继承23万元,承担了主要照顾义务的女儿继承16万元,其余四个女儿各继承10万元。
索引案例:都市快报《爷爷生前录音赠孙女109万元遗产,其六个女儿起诉主张平分,法院:无效遗嘱,录音无法证明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无两个以上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