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签了购房合同、办了银行房贷,后来出现合同违约,或者贷款逾期产生利息,还没还清就去世了,继承人要不要为这些违约责任买单?有人觉得“人死债消”,也有人认为“父债子偿”,这两种说法其实都不完全准确。
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如果选择继承遗产,就需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则无责任承担的问题。这里的“债务”,是否包括合同违约金,又是否包括金融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两类款项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实务中也常常引发争议。以下通过相关案例逐一详解。
一、签订购房合同后一方去世,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一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死亡,合同并不会因此自动终止。其生前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将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接并履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若被继承人去世前已经构成违约,或者因其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或损失赔偿。此时,继承人需要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若被继承人去世前并未违约,因为死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进而构成违约的,通常属于不可抗力,继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一:被继承人在去世前已经构成违约——南安市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宝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秀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闽0583民初259号
法院观点:何兴明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用于支付讼争商品房的房款,并由港通房地产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但何兴明未依《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导致港通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18年10月15日代其偿还贷款本息46150.45元,何兴明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港通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何兴明已故,张宝珠作为何兴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何兴明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港通房地产公司请求张宝珠在继承何兴明遗产范围内支付港通房地产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46150.45元、违约金123280.6元以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例二:被继承人在去世前并未违约——漳州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闽0681民初3707号
法院观点:本案因杨铁城未按时向银行缴纳贷款本息导致原告为此代其偿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共计155049.5元,原告为此依据合同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请求判令被告按总购房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734.80元,因杨铁城生前均能按约还贷,本案未能按约还贷发生于杨铁城死亡后,属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抗力的因素,非当事人主观恶意违约,故对原告主张按总房价款20%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不予支持。
二、借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要继续承担其金融借款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一般规则下,借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继续承担被继承人金融借款项下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责任。但也有法院认为借款人死亡为不可抗力,其死亡之后产生的利息不再由遗产承担,继承人仅需对死亡前已产生的利息承担清偿责任,该观点为个案适用,并非常态规则。
案例一:继承人需承担借款利息——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杨某明甲、杨某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23民初2877号
法院观点: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有限偿还责任。杨某明甲、杨某艺作为王江西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未表示放弃继承杨某琳的遗产,视为继承杨某琳遗产,故依法应当以所得杨某琳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某某支行请求杨某明甲、杨某艺以其所得杨某琳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尚欠借款99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6663.77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案例二:继承人仅需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借款利息——李某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2220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李某4在涉案合同期限内的2017年9月24日死亡,李某4的死亡是李某4与被上诉人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的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李某4的死亡应属不可抗力。李某4因死亡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依法应予免除。据此,被上诉人要求李某4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李某4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贷款100万元和依照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截止李某4死亡之日2017年9月24日的利息等费用,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要求各继承人清偿李某4死亡之日后产生的利息、复息、罚息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