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法院通常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认定赠与无效。据此,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已无合法依据,理应全部返还。

本案中,原配仅主张确认赠与无效并追回财产,并未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未协商一致前,共同财产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而非按份共有。然而,二审法院却在判决中直接认定第三者仅需返还款项的50%给原配,这实际上是径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请范围,也错误适用了相关法律规定。

若该判决成立,将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和婚姻忠诚义务。第三者只需返还一半财产,而剩下一半属于出轨方的款项仍在第三者手里,若出轨方和第三者串通,后续不予索回,那显然第三者还是能从中牟利。甚至在离婚时面临财产被转移的风险。所幸历时两年诉讼波折后,原配最终通过检察院抗诉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何某荣与冯某慧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7年8月,李某与何某荣在沐足场所相识,与李某产生婚外情。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通过银行和微信向李某转账合计37.94万元,其中包含伴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1314元、520元等。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其微信向何某荣转账共计9.13万元,代何某荣支付沐足消费款5.64万元,两项合计14.77万。

2020年1月,冯某慧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何某荣与李某之间有相互转款行为,冯某慧提供的证据难以区分正常往来资金和不法赠与金额。据此驳回冯某慧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冯某慧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何某荣向李某赠与金额37.94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荣转款金额14.77万元后,余下23.17万元,其中50%份额属于冯某慧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判令李某返还冯某慧11.59万元并支付利息。

冯某慧不服生效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审法院观点:

李某虽辩解何某荣向其转款行为系基于双方存在投资合作关系的经济往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何某荣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94万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慧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慧,何某荣系无权处分。何某荣向李某赠与金额37.94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荣转款金额14.77万元后,余下23.17万元,其中50%份额属于冯某慧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

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李某返还冯某慧11.59万元并支付利息。

 

检察院观点: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何某荣对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后果应为返还全部财产。二审判决部分返还,相当于认可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损害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也无异于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通过赠与婚外第三者款项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可乘之机,不利于倡导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价值取向,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次,二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在夫妻未明确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所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协商一致,不能单独处分。同时,本案涉及多笔转账,累计数额达37万余元,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何某荣对此款项进行处分,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分,已超出一般家事代理范围。在冯某慧、何某荣夫妻二人未对赠与款项进行协商处分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对无效赠与财产径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审判决:

2022年10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慧23.17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六批指导案例——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检例第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