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一对夫妻离婚时签了一份天价协议,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958万元离婚补偿,分7年付清。结果前前后后只给了三百多万,女方两次起诉追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男方硬生生把这九百来万拖成了一千多万,真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该这笔补偿款数额确实很高,一般离婚案件也属罕见,但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情形,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签协议时,双方就应对补偿金额审慎考量,确认自己有能力支付再落笔。本案男方在协议中给自己挖了一个天价大坑还不够,还约定了逾期付款要赔两百万罚金,简直是挖坑专业户。离婚协议涉及重大利益,最好还是由专业律师起草,以起到风险防控的作用。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男方抗辩称自己给女方公司转了四百多万,应该抵扣补偿款。但法院认为,男方未举证证明这些转账系出于女方授意,也没有证据显示双方约定以此抵扣补偿款,因此不予支持。问题就出在这里:离婚协议约定的付款对象是女方个人,不是她名下的公司,男方自行变更支付路径,还是女方私下授意,我们都不得而知。总之没有书面协议确认,这笔钱就相当于打了水漂。

蔡律师提醒,涉及天价补偿金的离婚协议,一定要把付款细节写清楚。如果中途可能需要变更支付方式或收款账户,务必签书面补充协议,否则就像本案男方一样,钱花了,债没清,还得继续还。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熊女士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六、七条对离婚补偿款作出了约定:第六条约定,陈先生因补偿熊女士,同意分期支付补偿款共计958万元,分七年支付;第七条则规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和转移产权登记义务的,应在继续履行协议的基础上另付罚金200万元给对方。

离婚后,陈先生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仅陆续支付约320万元。2020年,熊女士首次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支付逾期款项。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陈先生支付剩余补偿款538万余元及违约金100万元。剩余仍有100万元补偿款未支付,因尚未到履行期限,未在此前诉讼中处理。

2023年,熊女士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支付剩余的100万元补偿及200万元违约金。陈先生辩称,其实际支付金额已超过协议约定的总额。除了转账外,他还向熊女士个人独资的公司支付了477万余元,并主张该款项应视为补偿款的抵扣。但熊女士以款项未打入其个人账户为由拒绝认可。陈先生认为,其总支付金额已超过协议约定的985万元,因此不应再承担违约金。

 

一审法院观点: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20181号民事判决及22656号民事判决中未对2016年1月1日前双方往来的款项进行处理,故一审法院本案中将对双方举证的离婚后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往来款项进行处理。一、对于陈某甲名下尾号为0318的招商银行账户于2015年6月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向熊某支付的款项,(一)对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为陈某甲支付给熊某用于偿还XXX车辆的车贷共计370836.17元,本案中不予扣减。(二)对于陈某甲向熊某支付的6笔金额均为38987元、合计233922元的款项,虽然熊某主张上述款项为陈某甲借用熊某名义进行贷款每月归还的银行贷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其依法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故上述233922元应作为陈某甲支付的离婚补偿款予以扣减。(三)熊某主张陈某甲支付的98000元、12000元,合计110000元,是陈某甲利用熊某的卡进行周转或者刷信用卡转入的款项,但其对此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但根据熊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于2016年9月13日亦向陈某甲转账22900元,故抵扣后一审法院依法确认陈某甲已向熊某支付了离婚补偿款87100元(110000元-22900元)。对于熊某主张其于2016年7月1日向陈某甲哥哥陈某丁转账490000元,由于收款人并非陈某甲,熊某亦未举证证明上述款项为陈某甲授意支付,故一审法院对此款项在本案中不予认定调处。二、陈某甲名下尾号0325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5年8月15日向熊某支付了50000元,应作为离婚补偿款予以扣减。三、对于陈某甲抗辩认为支付给某甲公司的款项为离婚补偿款,20181号民事判决及22656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已对陈某甲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本案中,陈某甲亦未举证证明上述转账款项系出于熊某授意且双方约定以此抵扣离婚协议的补偿款,其依法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陈某甲应向熊某支付离婚补偿款1000000元,扣减陈某甲已支付的371022元(233922元+87100元+50000元)后,陈某甲应向熊某支付离婚补偿款628978元。对于熊某主张超过该金额的诉请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罚金问题。《离婚协议书》约定的罚金2000000元,其性质为违约金,陈某甲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离婚补偿款,亦无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故熊某要求陈某甲支付违约金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根据一审法院前述认定,陈某甲已向熊某支付了部分款项,且20181号民事判决及22656号民事判决中已判决陈某甲向熊某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故一审法院本案中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陈某甲向熊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4年11月21日判决如下: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陈某甲向熊某支付离婚补偿款628978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陈某甲向熊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三、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关于陈某甲是否需支付案涉违约金的认定处理问题。现陈某甲上诉请求认定其无需支付案涉违约金10万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在陈某甲与熊某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之前另案判决书中,已判定陈某甲向熊某就迟延支付离婚补偿款支付相应罚金(即违约金)100万元,但上述判决是根据之前陈某甲违约支付的款项的相关情况所作出的违约金款项认定,而本案涉及的违约金款项是针对本案逾期未支付部分所作出的相关罚金,故本案认定陈某甲支付案涉违约金10万元并非属于重复处罚的情形。此外,陈某甲在已经有生效判决支持认定其应向熊某支付相关协议约定款项(与本案涉及款项性质相同只是支付期限不同)且如逾期未支付需承担相关违约金的情形下,其仍然违约逾期未支付,故其理应对此承担应支付相关违约金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法院对此节问题认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陈某甲就此节问题提出的相关上诉请求及上诉意见,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2025)粤01民终2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