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这案子乍一看,原告彭某稳赢。丈夫安某拿着夫妻共同财产,转给KTV员工谢某十一万多,原告起诉返还,丈夫还亲自出庭作证,承认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丈夫反水做污点证人的撤销赠与第三者之诉,女方胜诉应该手拿把掐。
可惜不然!被告谢某根本不认。她说自己就是KTV普通员工,二人之间是客户消费关系,那些转账只是基础消费款项——包厢费、酒水费,甚至提供了将部分转账转给公司或其他服务员的记录,以证明自己只是代收款。而原告这边,除了丈夫的口头承认出轨,并没有其他实际证据。丈夫倒是提供了宾馆记录,想证明二人开过房,但无法提交入住人名单,根本证实不了。
最终,法院以原告没有实质证据证实二人存在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驳回了其要求全额返款的诉讼请求,仅支持了谢某自愿返还的1.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写了一句让人啼笑皆非的话:“退一步讲,即使双方曾偶尔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认为系维护客户的需要,亦符合常理,但应当给予被告及第三人否定性评价。”写得很真实,但感觉有点不合适。
不可否认,某些行业确实存在灰色地带,大部分人对此亦心知肚明。但法院是司法裁判机构,亦是公序良俗的最终维护者,把“偶尔发生不正当关系”和“维护客户需要”并列,还说“符合常理”,实在是让人有点恍惚亦难以接受。原告确实证据不足,基于该举证不能的前提下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本属合理。但法官为进一步加强说理,来了个即便偶尔发生不正当关系也是维护客户需要,符合常理,这根本没必要么,纯属画蛇添足。
虽然法官后面从社会主义价值观出发,也给予了该行为否定性评价,但其大错特错的地方是根本不能将这种潜规则当作常理写进判决,这某种意义上等于变相为婚内出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赋予了商业经营需要的合理化借口。按这个说法,员工“维系客户”合理,那客户去“消费”是不是也符合常理?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与第三人安某于2002年4月5日登记结婚。因第三人安某去KTV消费,被告谢某在KTV上班,双方于2017年左右相识。第三人自述自2018年起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累计向被告赠与118396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并由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
另查明:1.第三人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大部分于夜间。同时,被告收到款项后部分转账给KTV或KTV其他服务人员;2.2026年1月8日,承办法官向被告做电话调查,被告自愿返还原告150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存在长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双方曾偶尔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认为系维护客户的需要,亦符合常理,但应当给予被告及第三人否定性评价。同时,结合第三人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大部分系在夜间,第三人亦认可经常至被告的场所进行消费且被告提供了部分收到第三人款项后即向其他服务人员、ktv转账的记录,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自愿返还原告款项15000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案例索引:(2025)浙0421民初8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