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并涉及彩礼返还的典型纠纷。此类案件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需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未登记原因及女方是否怀孕或流产等多重因素,而非机械适用“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返还彩礼”的规定。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女方在双方同居期间两次流产,并因手术导致子宫部分切除,身心受损严重,在此情况下要求其返还彩礼明显不公。同时,女方在筹备婚礼及共同生活期间亦有经济支出,且双方已举行婚礼并持续共同生活,故法院最终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应当认识到,女性在妊娠过程中往往承担更多的身体风险,流产等经历对其造成的身心损害难以用金钱量化。如果在彩礼返还案件中忽视这些因素,仅以未登记结婚为由判决全额返还,不仅有违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也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因此,在类似纠纷中,若女方能够证明其在关系存续期间曾怀孕或流产,特别是因此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法院在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很可能会判决不予返还或大幅降低金额。男方在起诉前,也应客观考虑女方的实际付出与身体损伤,避免因此承担败诉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裁判并非存在统一的标准,近期引发关注的“甘肃女子宫外孕离婚案”便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该案中,女方因宫外孕手术切除部分子宫,且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两年,但法院最终仍判决女方返还30%彩礼。这表明,女方怀孕或身体受损并不必然导致彩礼完全无需返还,最终结果仍需结合案件全部情节整体判断。后续我们将对该案展开进一步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21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21年9月,被告卢某怀孕。2021年10月,被告卢某经医院诊断为胚胎停育,遂进行手术流产。

2021年11月,原、被告双方商量结婚事宜,原告李某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卢某给付彩礼191000元。

2021年12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家中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卢某再次怀孕,被诊断为输卵管间质部妊娠、子宫积血等,遂进行手术治疗,致使被告卢某子宫左侧宫角及左侧输卵管切除。

现原告李某称已与被告卢某分手,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卢某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承认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就已同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行婚礼,并在仪式后仍共同生活。通过庭审举证,被告卢某在双方筹办婚礼、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共同生活期间均有花销。再者,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卢某有终止妊娠的情形,且在第二次终止妊娠中进行了子宫左侧宫角及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致使被告卢某的身体、精神在客观上遭受了严重损伤和打击,在此情况下,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卢某承担返还责任,对被告卢某显失公平,亦有违风序良俗。同时,原告李某在庭审中称在给付彩礼款后并未导致其生活困难以及家庭变故。综上所述,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卢某返还彩礼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中,李某和卢某确定关系后即共同生活,李某支付彩礼后卢某为筹办婚礼支付了部分费用,特别是共同生活期间,卢某两次终止妊娠,且在第二次终止妊娠中进行了子宫左侧宫角及左侧输卵管切除手术,不仅花费了大量金钱,其身心也受到了严重损伤。另外,根据双方已经举办婚礼及卢某于2022年3月仍为李某庆祝生日的事实,亦不能认定卢某对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存在过错。一审判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特别是卢某两次流产并部分切除子宫的事实,不支持李某要求卢某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2024)湘08民终89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