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法院认为“老陈收入一般,张阿姨对家庭大额支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最终认定老陈的处分行为有效。但在社会实践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大额支出不知情亦是广泛存在,法院的此种认定逻辑并不一定符合客观事实。不同于夫妻一方单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案件,法院一定会支持返还。对于此类在亲属内部的赠与,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例如(2021)粤0104民初2792号案件,法院认为“因被告潘某2是原告与被告潘某1的儿子,应当知道涉案房屋为原告与被告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受让涉案房屋是否构成善意的认定标准,较之一般房屋交易中的受让人善意认定标准要高,应当充分证明其受让房屋征得了原告的同意。而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原告不予认可,且该录音中没有明确涉及涉案房屋,不足以证明原告对两被告之间买卖房屋的行为知情并予以同意。”

上述案例中的法院就作出了与本案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如果按照本案的裁判逻辑,上述案例同样可以认定是“一方对另一方转让房屋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据此,如果是受赠方,最好要留存夫妻双方都对赠与知情同意的证据以避免后续风险。而夫妻一方要想避免财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则是要时刻留意家庭财产的存续情况。

 

案情简介:

张阿姨与小陈的父亲老陈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并共同抚养各自婚前子女。后老陈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家庭内部产生纠纷。张阿姨称丈夫老陈曾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两次向亲生儿子小陈转账合计20余万元,用于小陈结婚购房及支付彩礼。张阿姨认为,该款项属于其与老陈的夫妻共同财产,老陈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侵害了其财产权益。于是张阿姨将继子小陈诉至法院,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观点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老陈无偿向小陈转账,小陈也接收了转账,二人应达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老陈与张阿姨系夫妻,且老陈收入一般,张阿姨对家庭大额支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老陈作为小陈亲生父亲,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子女结婚、购置房产不违反公序良俗。小陈作为其子女,在接受老陈的赠与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老陈赠与的财产并未超出其负担能力,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即使张阿姨不知情,老陈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无权处分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老陈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有效。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索引案例:湖南高院公众号《生前给儿子20万用于买婚房,父亲去世后继母要求返还,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