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子女在继承父母房产后,往往急于办理过户、换领新产权证,却不知这看似顺理成章的操作,可能在将来出售房产时,带来高达20%个人所得税负担!

首先要明确,继承房产本身无需缴纳税费,但继承后处置顺序却会直接影响税负。如果办理继承公证后立即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会使继承的房产成为你名下的又一住房,未来出售时若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就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可能多承担数十万元的税费。

提醒大家,继承“满五”时间是以被继承人(即原始产权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并非是以继承取得时间为准。“唯一”通常指在夫妻双方在省内仅有一套住房。两者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如果继承房产后只是用于自住,不打算出售,或者名下已经有多套房产,无法提前处理其他房产,那过户顺序就不用太纠结,办完继承公证后直接冒换新产证即可,不会产生额外税费。

但若计划将来出售,则应谨慎规划。建议不必急着换新证,可以先处理自己名下的其他房产。例如,可以将现有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名下无房的子女名下,这种方式下子女后续出售该房产仅需缴纳契税,不会涉及20%个税。等名下变成无房状态后,再拿着继承公证书去办理新产证,未来再出售时名下就只有该套继承房产。因公证书无时效限制,此举可使你在出售时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从而免征20%个税。

另一种常见情况是,父母和子女共同登记在一本产证上,且没有约定具体份额。此时可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析产,将父母份额设为1%,子女占99%,仅需支付换证工本费。未来无论买卖或赠与,均可按1%份额计税,大幅降低税负。

此外,若父母中一方已去世,且该套房产为父母唯一住房的,可由在世一方单独继承后再出售,同样可免征20%个税。若父母双方仍健在,与子女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考虑直接通过买卖方式将房产先行过户给子女,虽然需要缴纳契税等,但通常比继承后再出售的20%个人所得税划算。

若确实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也无需过于紧张,该部分税并非以售出价的20%来计算,而是以(现出售所得-购房时原值)*20%来计算。蔡律师先前文章已详尽介绍福州相关的政策《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后再出售需要交哪些税,有无相应优惠政策?一文读懂福州有关税费政策!》,最新政策需以当地实际相关部门要求为准。

房产事务常涉及复杂的法律与税务问题,且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一旦办妥产证、完成登记,后续再想调整安排往往为时已晚。如果对房产情况存有疑问,建议在办理继承、过户、析产等关键步骤之前,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稳妥方案,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务负担。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