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一方为多占财产,常与亲属合谋虚构债务或抵押,主张房产非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抵债,以达到转移目的。本案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与其姐姐在另案中虚构案涉房屋系债务担保,意图将夫妻共有房产转移至姐姐名下。该案法院判决姐姐须将房屋过户回夫妻双方名下,从而确认了该房产的共有性质。
本案中,法院结合前述判决及其他证据,认定男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虽未支持女方主张房屋100%归其所有,但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对转移财产一方可少分或不分,最终酌定女方分得60%份额,高于均等比例,体现了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
实践中,对于类似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通常会采用60%对40%的比例进行分割。如(2025)粤01民终41号,一方擅自低价出售共有房屋,亦被认定为转移财产,最终按此比例分割。若情节更为严重,法院可能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采用二八比例分割。例如(2024)京03民终15984号中,一方隐瞒股权收益,后被另案起诉分割,法院仅判其获得20%收益。
由此可见,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负有诚信义务。任何试图通过虚构债务、虚假协议等手段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不仅难以实现侵占目的,反而会在财产分割中陷于不利地位,甚至面临在后续诉讼中被进一步少分的风险,往往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8日,法院判令王某欢与刘某离婚。
2022年12月28日,法院判决王某(王某欢姐姐)履行与刘某、王某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王某名下的案涉房屋过户至刘某、王某欢名下,经二审后维持原判。庭审期间,王某欢陈述:案涉房屋不是刘某、王某欢自王某处购买,而是王某自王某欢处借款,王某以该房屋进行抵押。现王某已将借款全部还清,房屋就应归王某所有。
刘某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刘某与王某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案涉房屋及车位全部归刘某所有。刘某认为王某欢与姐姐王某恶意串通,虚构案涉房屋是债务担保,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欢辩称,案涉房屋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认转移财产、虚构债务行为,主张按50%分割财产。
法院观点:
一审审理中,刘某主张按份额分割房屋和车位,并主张100%份额归其所有,王某欢主张房屋和车位双方各占50%份额,故一审判决按份额分割案涉房屋和车位并无不当。关于分割比例,一审判决综合考虑王某欢在(2023)吉01民终177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陈述及刘某所举其他证据,认定王某欢存在虚构事实,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酌定刘某、王某欢分别按60%、40%的份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5)吉01民终3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