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部分当事人曾经咨询蔡律师,房子本来就在自己名下,离婚协议也约定该房归自己,还要办理过户确认物权变更吗?最高院通过本案确认:不需要。在物权登记状态与离婚协议约定一致的情况下,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登记人就已经对房屋享有了完整的所有权,后续无需另行办理过户手续。

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法律上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本质属于夫妻内部财产的分配和确权。它解决的是“这套登记在你名下的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否完全属于你个人”的问题。

正因为这种约定性质是确权而非一般意义的物权转让,所以其导致的物权变动属于特殊情形,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要房产登记状态与离婚协议约定的最终权属状态一致,便不存在法律上的登记冲突,无需另做变更,该协议便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权利人凭借生效的离婚协议,即可证明其对该房产享有单独所有权。

这对于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夫妻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特定情形下,权利人无需担心因未及时办理手续而引发权属争议,离婚协议本身即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

 

案情简介:

王强与李楠原系夫妻关系,林燕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涉案房屋原本登记在李楠名下,在王强与李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来,王强因失火事故面临巨额赔偿。随后,王强与李楠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李楠所有,孩子由王强抚养。

林燕认为王强在面临巨额赔偿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权利义务不平等,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因此其有关财产分配的约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案涉房屋仍应系王强与李楠的共同财产,自己申请执行案涉房屋是合理合法的。双方就案涉房屋是否能够被执行产生争议。

 

最高院观点: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屋,王强李楠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李楠所有。因房屋本来就登记在李楠名下,故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楠即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在林燕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案涉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债务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判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1530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