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争议款项分为两种性质,一类是男方支付的彩礼,另一类则是男方转账给女方的个人收入。对于彩礼的返还数额,现行司法解释已经进行详细规定,法院基本都是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金额。

但对于在此期间给对方转账的收入,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法院最终转账金额及生活时间、当地生活标准酌定女方返还接近一半的数额,大概也有参照婚后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一半份额的分割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女方辩称该款已用于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开销,但由于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没有采纳。此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就体现出了夫妻关系和同居关系的重大区别。如果本案双方是夫妻关系,那正常而言女方并不需要证明这些金额的具体用途,而是需要男方举证证明女方名下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如果男方无法证明,则是由男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双方是同居关系,在收取对方的收入时,最好是要留好相应的开销凭证,否则双方一旦分手就会陷入被动。

 

案情简介:

原告孙康平与被告赵梅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孙康平与被告赵梅于2023年6月22日订婚,2023年8月13日依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订婚及举行结婚仪式期间,原告给付被告访亲钱10001元、三金折款30000元、彩礼260000元、离娘钱20000元。除此外,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每月将其收入转给原告90000余元。2025年2月24日,被告离开原告家生活。被告的陪嫁物为红色凳子两个,八匹马十字绣一个以及福字十字绣两个。

 

法院观点:

本案原告孙康平与被告赵梅订婚并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订婚过程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数额较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彩礼范畴,依据彩礼的意图性,除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无条件赠与的物品及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其他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给付,应当认定为彩礼。故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彩礼款应包括访亲钱10001元,彩礼260000元,离娘钱20000元,三金折款30000元,其他给付均系双方往来间的相互赠予,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本案中,结合彩礼给付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综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事实,本院酌定被告还应返还原告婚约财产为128000元。对被告辩称未有离娘钱,经查,被告的聊天记录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该20000元的离娘钱,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99586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该款已用于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开销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印证,经查,在原被告共同生活的不到两年的时间期间,原告将其收入转给被告共计90000余元,其中应有部分合理消费,剩余部分款应视情况予以返还,综合考虑转账金额及生活时间、当地生活标准,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450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被告认可该借款,故该13000元依法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2025)豫1324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