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夫妻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5条吓得不轻——婚前财产公证似乎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增强下约定好的房产归属说变就变!我们前文也讨论过新规对于公证机制的挑战。但事实真的如此绝对吗?蔡律师认为,公证远未到失效的地步,若能把控好协议内容,其价值只会增加不会降低。

对于给予方而言,公证的关键意义在于揭示风险与法律后果。尽管离婚后给予方有可能在特定条件下拿回房产份额,但仍可能需要对受赠方进行补偿,无法实现无成本的撤销。若财产约定经过公证,公证员会事先全面告知给予方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促使其做出理性慎重的决策,从而避免因轻率处分财产而遭受损失。

对于受赠方来说,公证的意义除了明确房产在约定后仍有可能被重新分割的风险,使其形成合理预期外,还能够固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确认可以增强法院对受赠方请求的认可度。若财产约定经过公证且能提供婚后综合贡献程度作为事实支撑,协议被调整的可能性会降低,进而提高受赠方获得房产或合理补偿的可能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一规定明确了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更具法律有效性。为了进一步提升公证的作用,男女双方在制定财产约定时,可以加入一些明确的条款。

首先,明确给予目的及性质。将房产给予的具体原因,如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情感因素、家庭贡献补偿或未来生活保障等,清晰地写入协议。该项条款不仅能避免未来因目的模糊而产生争议,还能确保双方对给予行为有清晰一致的理解,若产生法律纠纷时也能为法院提供具体依据。

其次,预设补偿情形与标准。例如约定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则解除时给予方有权收回房产份额;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给予方想全额收回房产时,需给付另一方房价百分之几十的补偿金;婚姻关系存续满一定期限,房产归双方共有等。这些条款能够增强结果的可预期性,保障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减少因补偿问题产生的纠纷。

最后,明确婚姻存续时间与婚后贡献程度的衡量标准。由于《解释二》第五条的主要据此裁量,因此双方在制定财产约定时可将达成共识的衡量因素写入协议。例如具体规定婚姻存续多少年算长,什么样的行为或程度算婚后贡献大等,把这些因素清楚量化地写进协议,更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和合理预期,供日后法院裁判时有据可依。

总之,即使新规增强了法院裁量权,公证依然是夫妻财产约定中重要的保障措施。夫妻双方应充分认识公证的作用和条款设计的重要性。当然,并不是每对夫妻都能严谨规范地制定财产约定,必要时可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公证机构也应作出相应调整,参与约定的起草或修改,为当事人设计综合配套的公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