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间借贷 恶意串通 虚假诉讼

裁判主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且一方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在此基础上所作的调解协议应依法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嫂叔关系。2014年12月24日,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截止今天欠郑琴本金及利息伍拾壹万叁仟元正(513000元)以后不再计算利息借款人:黄少刚2013年10月25日”的借条向罗源县人民法院起诉(在此之前,已有孟秀珍等债权人向罗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黄少刚)。原、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当日罗源县人民法院制作了(2015)罗民初字第101号调解书并已生效。

法院观点:
        罗源法院:根据罗源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所作的调解协议应依法予以撤销。原、被告陈述被告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却没有提供任何当时借款的相关证据,正常情况下,即便是亲戚关系,长时间借款也应该有借条或款项往来凭证,甚至到了2013年,也没有总的结算凭证。因此,仅凭原、被告陈述是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况且原、被告之间是特殊的亲戚关系,又存在虚假诉讼事实,其互相印证的陈述的证明力也是相对薄弱的;原告关于150000元是投资在被告矿山的投资款,被告因无力偿还投资款,就将投资款转为欠款的陈述,原告也未提供原始借条或投资证明,也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采纳。依据《》第、第第(四)项、《》第、《》第之规定,经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撤销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二、驳回原审原告郑琴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8930元,由原告郑琴负担。
        福州中院:本案双方当事人是亲属关系;上诉人郑琴提交的证据较为单一,对交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实叙述模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本案的被上诉人黄少刚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且根据罗源县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情况,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调解方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驳回郑琴的请求。郑琴上诉主张黄少刚先后四次向其借款120000元,却没有提供当时借款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款项往来凭证,也没有总的结算凭证。因此,仅凭上诉人、被上诉人陈述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郑琴上诉主张150000元是投资在黄少刚矿山的投资款,黄少刚无力偿还投资款,将投资款转为欠款。但郑琴也未提供原始投资证明及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郑琴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频繁,社会投资风险加大,近年来虚假诉讼成为不法分子“漂白”“淘金”的一种惯用伎俩。从简单的逃避债务、逃避法院执行,到变相套取合伙人资产,将抽逃出资行为“合法化”等,以达到节省费用、稀释债务、转移财产等其他非法目的。
        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比如虚构借款、签订假合同、伪造证据材料、假倒闭、假离婚等,大多数虚假诉讼是在亲属、夫妻、同学、朋友之间串通,但已有逐渐演变为威胁、贿买作假证之势。虚假诉讼多发于民间借贷、项目工程建设、破产清算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几类案件当中。
        本案便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所谓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从性质上看,当事人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滥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从主体上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原被告之间常常经过共谋、串通以转移财产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最终解决方式上看,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从行为方式上看,虚假手段多样且隐蔽化:首先,由传统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转向间接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从传统的债权人身份向连带债务人身份过渡;其次,当事人利用协议管辖的规定,选择通过两个以上的法院分别获取债权法律文书和执行法律文书,造成跨地域文书审核的现实牵制,增加法院审核诉讼真伪的难度。最后,当事人通常不到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商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商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商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再27号 “郑琴与黄少刚民间借贷纠纷案”,见《郑琴与黄少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邱平,审判员连萍,代理审判员林蕤),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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