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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1、载明夫妻共债的离婚协议书不足以证明非举债配偶对债务知情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

2、债权人与债务人关于债权人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由债务人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林飞因需资金周转向卓莉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同月28日,卓莉转账20万元至林飞账户。借款后,林飞按月支付利息至2017年7月30日。借款期间,林飞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

2017年9月1日,经双方结算,两人签署还款协议书,确认林飞借款20万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并约定,若因林飞的违约行为而追索欠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公告送达费等,由林飞承担。

另,林飞罗云于2015年1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上述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离婚协议书》记载确认共欠他人债务计106万元。

晋安法院观

卓莉提供短信通话记录及罗云的朋友圈,主张罗云对借款知情,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借款。但根据其提供的通话记录及朋友圈显示,通话时间均是在罗云林飞离婚之后,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罗云对婚姻关系期间发生的借款知情,也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卓莉要求罗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但该份网载判决书中未体现一审法院有对离婚协议中载明共欠他人债务106万作出辨析。

二审查明,卓莉为本次诉讼花费律师代理费1元,缴纳公告费260元。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卓莉与林飞借贷事实有还款协议书、银行流水、微信通话为证,林飞对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卓莉请求林飞罗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罗云对本案债务知情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不予支持。在公开判决书中二审法院同样未对该离婚协议书内容作出辨析,所谓法院裁判要点是律师间接推理得出。

卓莉请求林飞和罗云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审虽对《还款协议书》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的内容予以认定,但未作出判决显著不当,改判:林飞应偿还卓莉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卓莉律师代理费1万元、公告费260元。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债权人既举证证明了借款事实发生于债务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提供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以证明债务人与其妻子知晓双方对外债务高达106万,债权人的债权仅20万,系其中的一小部分,然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债权人所提交的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前妻知晓该笔债务的产生,无法证明系夫妻共同举债,判定前妻不负有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这样的判决确实有商榷之处。但该公开判决书中对于离婚协议中夫妻确认共欠106万内容未作出评判,亦未体现法院是如何认为该106万是不包括本案讼争20万元借款的。让人感觉遗憾。

以此案警示各位债权人,为妥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一,应当在出借款项之前或签订借款合同之时,明晰借款用途是否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用,询问债务人夫妻双方是否均知晓该笔债务的存在并愿意签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二,可以在《还款协议书》中明确由债务人承担因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额外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公告送达费等等。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1501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