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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的肆虐,一时间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消毒酒精等相关产品成为人人必备,甚至是保命的重要物资。市场供求的变化必定引起物价的变动,口罩等产品价格一时间水涨船高。甚至有网友戏称:“猪肉怎么也想不到它败给了口罩,口罩怎么也想不到它成了年货。”口罩价格的巨幅增长明显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为整治此类违法行为,各地纷纷对违反规定、哄抬口罩价格的药店等给予巨额罚款。

天价口罩遭天价罚款!

根据相关报道,杭州益万家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哄抬口罩价格,被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处以150万元罚款。贵州市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被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后,仍违法要求下属药店统一大幅提高口罩销售价格,将进价12.8元/个的口罩,销售价格哄抬至49元/个,贵阳市市场监管局遂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80万元的处罚决定。除此之外,全国各地市场监管局均对企业哄抬口罩等物价行为给予了巨额罚款等处罚。

天价罚款有何依据?

那么,各地市场监管局所作出的天价罚款决定,是否都有法可依呢?针对该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修订)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非典时期哄抬食盐等价格如何处罚?

根据网络相关搜索得知:2003年4月24日至27日,北京京鲁水泊食品有限公司销售84消毒液(470ml装),应售4元/瓶,实售15元/瓶。北京市物价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4万元。2003年4月28日至5月3日,山东省三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因将12层纱布口罩卖到每个4.5元(16层纱布口罩最高限价为每个4元)等违法行为,被处以10万元罚款。陕西省西安一家水产副食商店,因将定价为每400克1元的冰凌牌绿色加碘精制盐提高至2.5元销售,被处以5万元罚款。2003年4月25日,河南省医药供应公司销售过氧乙酸消毒液,进价40元/桶,销价50元/桶,超过政府规定的15%的差率。河南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其罚款20万元。

为何此次新冠肺炎期间,罚款会比非典时期高如此多?

单看前述罚款对比,“非典期间罚款基本都为20万元以下,而此次新冠肺炎期间罚款却可高达百余万元。造成如此差异,主要在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在2003年非典期间,针对此类行为的处罚规定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当时亦是采取顶格或是较高幅度来进行处罚。

新冠肺炎期间罚款为何都如此之高?

“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于全国人民而言都是一场苦难,于国家而言亦是一个挑战。口罩等防护物资事关百姓民生、疫情防控工作等等,在如此特殊时期,对于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的商家予以严厉的处罚,一是对违法者的严厉处罚,对其行为的明确批判,二是对市场起到明确有力的震慑、警醒作用,以减少或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如此亦是法律规定之本意,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体现。因此,经营者在如此困难时期,更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应发“国难财”。

若经营者认为处罚金额过高,可有救济途径?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采取两种救济途径即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典期间,亦有被处罚的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如2003年2月14日,广州市港湾商业有限公司就因哄抬物价被罚20万元。被处罚后,广州市港湾商业有限公司不服,于3月15日向广东省物价局提出行政复议。广东省物价局在5月16日作出的复议决定:广州市物价局对港湾有限公司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该公司仍然不服,认为罚重了,于6月2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白云区人民法院于8月15日作出判决,维持了广州市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广州市物价局一审胜诉。该案后续二审因无报道及裁判文书公开,结果无从得知。

新型冠状病毒近日来虽确诊人数呈现下降趋势,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值此艰难时期,人人均有遵纪守法,共克时艰之义务。望经营者们也能遵守法律,切勿投机倒把、结果遭致天价罚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