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系武胜县县城一健身房会员,陈某某系该健身房教练,双方因这种关系于2018年1月相识,张伟对陈某某产生好感。之后,张伟对陈某某展开追求,希望能和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为博得陈某某的欢心,张伟从2018年1月底开始陆续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陈某某支付钱款。其中,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钱款如下:2月1日支付200元,2月2日支付520元(备注:520做我女朋友!),2月4日分三次分别支付2000元(备注:520)、200元、1000元(备注:520),2月6日支付520元(备注:520),2月7日分两次分别支付520元、1413元(备注:老婆,拿去买衣服),2月8日分三次分别支付52元、520元、500元,2月9日支付1413元,2月10日支付500元,2月11日分两次分别支付100元、520元,2月12日支付52元,2月13日支付1314元,2月14日支付520元(备注:情人节快乐),2月15日分两次分别支付520元(备注:新年快乐)、100元,2月16日分两次分别支付52元、52元,2月17日分两次分别支付52元、100元,2月18日支付199元,2月19日分两次分别支付131.4元、100元,2月21日支付131.4元,2月27日分两次分别支付1000元(备注:刚刚在忙)、520元,3月2日分两次分别支付131.4元、50元,3月3日分两次分别支付500元(备注:卡油果补货)、52元,3月6日分两次分别支付500元(备注:祝叔叔生日快乐)、131.4元,3月10日支付100元,3月13日分两次分别支付52元、520元,3月15日分两次分别支付600元(备注:卡油果两盒)、131.4元,3月16日分两次分别支付200元、334.4元(备注:喜欢就买!),3月18日支付300元,3月19日支付200元,3月21日支付99.99元,4月1日支付99.99元,以上共计18,824.38元。通过支付宝红包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的钱款如下:1月31日支付200元、2月3日支付2500元、2月19日支付200元、2月27日支付1万元、3月5日支付5600元(备注:卡油果补货5600元)、3月8日支付999元(备注:亲爱的女神节快乐!)、3月29日支付4000元、3月30日支付4600元,以上共计28,099元。另外,张伟还为陈某某手机和加油卡进行了充值。以上支付的钱款,除极小部分系张伟主动支付外,其余大部分钱款均系陈某某以购买手机、购买衣服、维修车辆、卡油果补货、还信用卡、吃饭、看电影等理由向张伟索要后,张伟才向陈某某支付。前述支付的备注了“卡油果补货5600元”、“卡油果两盒”、“卡油果补货”的转款,实际上张伟并未向陈某某购买货物,而是应陈某某的要求才这样备注。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认为,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大额财物的,不构成不当得利,但赠与方可以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分手,可附条件解除赠与,要求返还。

 蔡思斌律师评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没有合法根据。但在恋爱关系中,一方系基于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另一方收受财物的不能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应当认定二者之间系构成赠与关系。只是这种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系赠与方为了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即分手时,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

    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推荐阅读。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离婚、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家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民终1161号“陈某某、张伟不当得利纠纷案”,见《陈某某、张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谭昀,审判员罗乔军、吴丽华)(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