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一份福建省高院的判决书,我经手办理的一起贩毒二审案,从一审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于后续基本上不会被执行死刑了。当事人四个子女听了无比激动、非常开心,我也是很喜悦的。毕竟一个活生生的人可以不被执行死刑,虽然该64岁的当事人其可能最终会老死于狱中,但这至少让他的孩子还有个念想,还可以去探望见面的,毕竟父母在,感觉和死神之间还隔着一个父母,距离挺远的。

我是律师,亦是俗人,当然有沾沾自喜状,亦免不了发个朋友圈以示开心并兼有宣传之意。

朋友圈的反应大部份当然不错,大量点赞,并有“干得漂亮”、“牛律师”、“帅酷”之类点评的,应该在此再致谢。有一位朋友评论“救人一命胜造七级佛陀,何况毒贩的罪恶总比杀人放火拐卖儿童的好一些吧。”,过奖,过奖。其中还有一位外地法官评论“这罪大恶极,该杀吧。”,这其实都属于正常的评论,完全可以接受。但有一位前当事人的评论却让我如梗入喉,好生难受。

他这么评论:

“你这不是值得炫耀的事情呀,只能说明钱可以让你做任何事情”
我当时回应:
“法制社会还能存在此种认知,我又能说什么呢”
今天早上想想,其实应该还可以再回应多一些的。
作为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法律赋予我们辩护人的唯一职责就是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争取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这里面自然包括从轻量刑、从宽处罚等。
本案从一审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一定程度上表明省高院对律师辩护的认可,当然体现了律师的工作成果,当然值得肯定,当然值得“炫耀”。
钱可以让律师做任何事情,真是想当然。

其实学完法律,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发现律师这个行当是很难发财的。律师满脑子都是法律框框、契约精神、刑事处罚等,越做律师胆子越小,很多事情别人看到的是商机,律师眼里却只有风险,担心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刑事风险。有时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还真不是开玩笑的话。

但你要说律师贫困那也是不可能的事情,正常律师能坚持执业五年以上,至少收入都可以超过一般的工薪阶层或者公务员队伍的,而在同等收入的情况下律师工作弹性更大,相对会更自由些。所以呢,既熟悉法律、又有一份相对不菲收入而言的律师,其实更厌恶风险的,更不容易去作违法犯罪的事,更不可能有钱就让律师想你所想,为你做任何事情,这太想当然了。

周六听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顾长林的课,有一句话很有意思,大意是说最近有的律师感觉行业风险很大,好多律师被抓。这其实是关己则乱,全国律师那么多,其实没有抓多少个,相比近几年公安局长、法院院长被抓的数量,其实还是非常少的。众律师听了哄堂大笑,感觉确是如此。

昨天翁大状朋友圈配的图,甚合死刑案件辩护律师职责,引用之。

再附该案辩护词最后一段,颇能体现我的辩护心声。

退一步而言,假设吴某某真涉案的,其角色也不可能是贩毒者头目,只能是贩毒组织的马仔,而且是一种没有文化、单纯冲在第一线做炮灰性质的马仔。从全案而言,林某某没有判死刑,郑某某没有判死刑,郑海某甚至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一定要单独判处一位已经六十四岁的老人死刑立即执行呢?从本案的具体情况,从人性化的角度,就让其老死狱中,给其四个孩子及全家一些念想,也能充分体现司法的温度、裁判者的温情,也是中央“少杀慎杀”原则的贯彻!恳请合议庭能考虑一二,考虑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