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8月22日当天,两个女生在家模仿网络短视频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因点燃了高浓度酒精引起爆炸和着火,随即被送往枣庄市立医院住院治疗。12岁的小雨伤势相对较轻,全身烧伤程度达到13%,14岁的哲哲却造成特重度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96%,生命垂危。事发后,哲哲一直在重症监护室内抢救,因感染过重,最终于9月5日上午11时左右不幸离世。据哲哲的父亲周先生6日在接受采访时说,事后,他查看相关短视频平台上的类似视频,发现无风险提醒。他觉得女儿正是因为模仿短视频中的操作,才会导致被烧伤酿成恶果。他在电话中几度哽咽,“我现在心情很沉重,我想跟短视频平台打官司,但现在官司怎么打,我心里也没有底”。目前,“办公室自制爆米花”的原视频已被发布者删除,不过其账号“办公室小野”还在正常运营。

那么问题来了,短视频平台和视频创作者应否对女孩模仿「易拉罐制爆米花」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福州律师蔡思斌认为,本案短视频平台及视频创作者实质上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一定的赔偿法律责任。

一、短视频平台未尽到内容审查及风险提示义务,已违反行政法规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2016年实施《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短视频平台具有分级分类管理义务和内容审查义务,且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等禁止活动。短视频平台作为整合、传播、提供服务的组织有义务对危险动作视频作出必要的提示、警告,如‘专业动作请勿模仿’或‘模仿有风险’等明示呈现。此外,因为视频散播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发布平台、网站对上传的视频应当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其可能造成的安全影响应当要有合理的评估,如果视频已发布则应当及时纠错或删除。

从本次事故发生情况分析,短视频平台上线了风险提示系统,但对于涉案具有高危险程度的视频未能标注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尤其没有提醒或阻止未成年人的可能模仿行为及标注视频行为的危险程度,这说明短视频相关管理工作还不到位,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当然由于儿童及监护人自身也存在过错,承担赔偿比例应在15%左右。

二、一般视频发布者与专业视频发布者承担责任应有所区别

作为视频的发布者,应当能预料到自身危险动作可能带来的后果。很多含有危险动作的视频都是记录发布者偶尔成功完成的或是经历多次失败后才成功的影像,观看者因认知程度的不同可能会不清楚危害后果产生的风险性,所以视频发布者应当在上传时加以必要的提醒以及警告,以防止危害的发生。

但本次事故视频发布者其实不是普通个人发布者,其账户主体属于公司经营模式,本身即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及谋利性。在这种前提下,该视频发布者应负有与一般视频发布者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应妥善尽到必要的提醒以及警告义务。如未尽到该义务的,同样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承担一次的赔偿义务。

目前,针对含有危险动作的视频类信息发布并没有专门法律予以明确调整规范,在《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也非常模糊,危险动作视频的发布及警示规则基本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出台细则,对视频类信息发布、传播作出明确规定,分清各方责任,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有法可依。

类案参考

2013年,江苏三名儿童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剧情“绑架烤羊”游戏,致使两名儿童欢欢、乐乐被另一名儿童晓翊点燃的竹叶严重烧伤。

法院认为三名儿童共同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片中情节玩游戏,晓翊的年龄相对欢欢、乐乐的年龄略大,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相对较强,对造成的损害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大,损害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广东原创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制作《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传播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在制作传播相关影像制品时,除了应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应受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应该主动严格审查不宜未成年人的情节和画面,并负有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的注意义务。而其在制作发行的涉案影像制品中,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误导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节,导致欢欢、乐乐被烧伤的严重后果。这个后果与广东原创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应该承担15%赔偿责任,晓翊的法定监护人承担60%赔偿责任。

对于频发的模仿短视频受伤事件,暂时没有看到受害者通过司法渠道进行维权,也没有看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顿治理,这肯定不利于短视频市场的健康发展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短视频持续火爆的情况下,应当用一场有效治理给这个市场泼一盆冷水,以促使其回归理性,走向健康化规范化发展。

福州律师 蔡思斌原创

201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