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租房、承租人、拆迁、补偿 

裁判主旨:

公租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公租房进行房改时,原承租人的子女之一以自己名义缴纳房改资金并签订拆迁补偿回迁协议书的,该房改及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属该子女所有,与原承租人无关。

案情简介:

孔某贵生前系淇县粮食局干部,孔某贵夫妇共有子女六人,夫妻二人均已亡故,1987年,淇县粮食局为孔某贵分配住房一套,后孔某贵于2002年4月29日去世。2011年12月10日淇县粮食局进行房改,将淇县粮食局后家属院按每平方米332元出售给住户。2011年12月20日孔某贵之子孔某其向淇县粮食局交纳了上述房屋房改资金18600元。2012年1月11日,因淇园路北延,淇县朝歌镇西坛村民委员会与孔某其签订了拆迁补偿回迁协议书,安置孔某其住房92.693平方米。后孔某贵其余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并继承该拆迁安置房。

法院认为: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产在房改前系淇县粮食局分配给孔某贵居住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淇县粮食局,不是孔某贵的个人财产。房改时,涉案房产由淇县粮食局出售给孔某其,孔某其交纳房改资金后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其相应的拆除补偿应由所有权人即孔某其享有。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有权对承租权进行继承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都没有明确规定公房的承租权利属于遗产范围,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为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公房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中,孔某贵依法取得了公房租赁权,其去世后,孔某其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是基于法定的继续租赁权,而不是继承权。

福州律师-蔡思斌律师评析:

公租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公租房遇拆迁的,以谁的名义签署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往往是法院审查以及判定结果的重要因素。如果是以现居住人即原承租人子女之一名义直接签署或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出具证明认可现承租人为原承租人子女的,则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属于现承租人所有。但在这个问题上因为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实务中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的观点认为,承租人死亡后,房屋承租权即由原同住亲属共同取得,即便其后以其中一名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相应权益应属于原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亲属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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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63号“孔某荣、孔某珍、孔某云、孔某娥、孔某方与孔某其法定继承纠纷案”,见《孔某荣、孔某珍、孔某云、孔某娥、孔某方与孔某其法定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谷朝宪,审判员郑月娟、王娟)(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