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出租!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房屋购买后,权利人对房屋正常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那么问题来了,经济适用房购买后能否用于出租?

日前,上海的陆某将2015年好不容易申请来的经济适用房用于出租以“贴补家用”。岂料,经多次协商后租客盛某就是不愿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奈陆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租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盛某迁出涉诉房屋。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适房的建造、购买不是按照市场经济等价有偿交易原则,而是在政府统一规划下,无偿划拨土地等公共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经适房购买人的价格优惠实际上是来源于公共资源的投入。因此,只有符合本地具体困难标准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经适房申购,经适房购买人初始取得的是有限产权,而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完全所有权。由于经适房的分配、使用状况关系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经适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适房购房人不得擅自出租获利。

本案中,原告陆某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盛某,违反了经适房管理规定,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盛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起迁出涉诉房屋。”

虽然最终判决出乎陆某的意料,但好在最终实现了陆某的目的即要求盛某迁出涉诉房屋。   看了上述法院判决,不禁会让人有这样一个错觉:经济适用房不能出租!但笔者想说的是,其实不是,经济适用房满足一定条件仍是可以出租的。笔者作如下简要分析: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根据上述规定,很明显可得出如下结论: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取得购房资格并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如果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则不能将该经济适用房用于出租。上述上海浦东法院之判决,便是基于此规定,因为本案陆某的经济适用房是2015年才刚刚申请到,现很明显达不到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

与之相反,在满足居住5年的前提下,购房人按照政府规定,缴纳了相关款项,取得该房产的完全产权后,则可以将经济适用房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