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马拉松成了名副其实的全民赛事,各地马拉松赛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屡屡发生参赛选手套牌、蹭跑、替跑等事件,让马拉松赛事饱受争议。而频繁曝出的选手猝死事件,更是进一步暴露了背后的潜在法律风险。

在现实中,便发生过因替跑而意外死亡的事件,这就是备受关注的厦门马拉松替跑者猝死案。

2016年厦门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一男子吴某某在半程马拉松赛事终点附近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赛事组委会调查确认,吴某某并没有报名参加比赛,而是使用其他人转给他的号码布,参赛号码由女性使用。之后,死者吴某某的妻子起诉赛事的主办方和参赛资格的转让者,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20余万。2017年9月21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必须有过错,二是要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后果,三是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吴某某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应知晓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在明知号码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担风险。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某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因此认定,赛事运营方与李某某无须对吴某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向赛事主办方和李某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判决,法院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由判定主办方和转让方对替跑者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须承担死亡赔偿的法律责任,替跑者的死亡属自担风险。

那么,因参加马拉松运动遭受健康损伤事故而发生纠纷,如何全面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首先应当定性纠纷的法律性质。对于体育运动损伤案件,大多数学过法律的人首先想到“自甘风险”这一法律词汇。我国法律对自甘风险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如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考虑到参加体育竞赛都有风险,因此,体育竞赛当中,运动员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损害,原则上是免责的,这在法律上的依据,就是美国法律有一句话——自甘冒险。”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运用,各地法院都有判例予以以确认。因为在体育运动中,侵权行为的发生比较常见,而一般侵权民事法律关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笔者也认为因参加马拉松运动遭受健康损伤而发生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应以“自陷风险”为基本处理原则。

其次,侵权法律关系下的参赛者的自身注意义务。对于马拉松参赛者而言,应当认识到自己的参赛行为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需要具有基本的判断能力、风险评价能力。参赛者负有的注意义务有两类,一是赛前的准备工作,确认自己的身体状况达到赛事的基本要求,正确预估自己的身体状况,不盲目挑战远高于自己运动水平的赛程,再如杜绝赛前的吸烟、酗酒、熬夜等不良生活习惯等;二是掌握相应的运动技巧,比如在长跑运动保持合理运动强度,避免饮用刺激性饮料及兴奋剂等。

按照侵权归责原则,如果因为参赛者违反了自身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来承担法律后果。上述替跑猝死案例便是典型。

同时,从另一角度而言,因为马拉松赛一般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赛事关系本质上属合同关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主办方,另一方为参赛选手,双方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即选手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比赛,而主办方可通过资格审查而选择参赛选手。从合同法律关系而言,案例中猝死的替跑者违反赛事规定参赛,并未与赛事主办方订立“参赛合同”,发生的损害后果也需要自行承担。

再者,组织者应负有的风险告知和安全保障义务。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受伤风险,马拉松更是具有相当高的运动强度,一般人没有经过训练很难参与并完成。赛事组织者在参赛人员报名就应当明确告知参赛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后果,以及赛事对健康情况和运动水平的要求,这也是目前许多马拉松赛事要去赛前体检的原因所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大型体育赛事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应当合理预见自己的组织行为所带来的可能后果,对参赛者和观众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例如现场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一些禁止事项提前告知,赛前体检、保障赛道安全、维持现场秩序、合理设置休息点和补水点等等。另外,从合同法律关系看,参赛人员缴费报名,主办方负有按照赛事规则筛选达到赛事健康和竞技水平要求的参赛者。

最后,参赛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作为赛事组织者与参赛人员签署免责协议,即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之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此,在参赛者签署了类似“生死状”后,赛事组织方并不能免责。因赛事组织者未尽合理义务导致参赛人员发生人身损害的,并不能免除自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