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法院对遗嘱中“全权处理”“处置”等模糊表述通常采取严格文义解释,该类用词在法律上更接近遗产管理人的设定,难以产生实际继承效力。若遗嘱中未出现“继承”“所有”“产权份额”等明确归属的关键词,法院一般仅将其认定为事务性管理授权,即赋予对房产相关事务的统筹、管理或办理权限,而非明确的遗产分配或所有权归属安排。即便被继承人有将财产留给特定人的意愿,在文义不明时法院亦不予推定,遗产仍按法定继承程序处理。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被继承人若意图实现特定财产由特定人继承的法律效果,必须使用准确、清晰的文字,将继承主体、财产范围、权利归属三者明确写明。起草遗嘱时应避免以模糊词语替代归属处分用语,必要时可寻求专业继承律师支持,确保遗产安排有效实现。

 

相关案例:

一、李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4692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李某芬于2008年8月24日所立自书“遗嘱”:“我李某芬(新华社国际部离休干部)留此遗嘱:①将我的私有房产权及房内一切设备物品及衣物交由我大女儿李某××1(银监会干部)全权处理;……”从李某芬上述所立遗嘱的字义上理解,李某芬所立遗嘱的内容体现的实质是由李某××1负责处理李某芬的遗产,不是由李某××1个人继承李某芬的遗产,故二审法院认定李某芬死亡后所遗留的全部个人财产,应当进行法定继承,并无不当。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家事案件审判典型案例之案例二(2016)京01民再44号

法院观点:从李某所立遗嘱的字义上理解,李某死亡后,李某的房产及物品等由李大某全权处理,李某的银行存款交李大某保管处理。李某所立遗嘱的内容体现的实质是由李大某负责处理李某的遗产,而不是由李大某个人继承李某的遗产。因此,李某死亡后所遗留的全部个人财产,应当进行法定继承。

 

三、虞某1、陈某等与孙某某、虞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6民初23567号

法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遗嘱中的“将房产等一切事由妻子孙某某全权处理”是否具有将系争房屋产权份额全部由被告孙某某继承所有的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从文义上看,“事”指“事情”或“事由”而非“财产”或“产权份额”,“房产等一切事”是指办理与房产相关的事务性活动;“全权处理”是指委托人给予受托人统筹处理某项事情的权力;结合二者的含义难以直接认定被继承人具有将系争房屋产权份额归孙某某继承所有的意思表示。且被继承人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书写能力,通篇阅读遗嘱全文,亦未出现“产权”、“份额”、“继承”、“所有”等涉及遗产分配的关键字词,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难以将房产等一切事由妻子孙某某全权处理扩大解释为将房屋的产权全部交由孙某某继承所有。故XXX所立遗嘱的内容所体现的实质是由孙某某负责办理系争房屋的事务性活动,而不是由孙某某个人继承。因本案遗嘱并未对遗产进行实质性的分配,故本案系争房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杨某1与杨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6民初6407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杨某某先后出具了两份遗嘱,第一份遗嘱内容为遗产由杨某2继承,第二份遗嘱内容为遗产由杨某1处置,上述二份遗嘱内容相悖,应视为早先的遗嘱已被撤回。需要说明的是,处置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为办理、安排;另一种解释为惩办,发落。无论是哪一种解释,均不能得出遗产归杨某1继承的意思,故对杨某1主张遗嘱为全部遗产归其继承的诉讼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第一份遗嘱已被撤销,第二份并未明确遗产的归属,本案所涉杨某某的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五、郭某2、郭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1804号

法院观点:现继承人之间主要分歧是对于2021年7月5日郭某自书遗嘱中关于“离世后托交父亲郭某2管理,由他全权分配……”的内容的理解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在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中,遗嘱解释宜适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的原则,同时兼故利益平衡原则。具体到本案,遗嘱中对于涉案房屋的处分,郭某未明确表示将涉案房屋交郭某2一人所有或者一人继承,从文义分析,其表示意思是管理和分配,更类似于设定遗产管理人的角度。故一审认为郭某2要求案涉301房由其继承缺乏依据并无不当。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