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丈夫林某早年在福建省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急需结婚证明,又在男方林某户籍地辽宁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后感情生变,双方在辽宁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以为婚姻关系就此解除,双方再无牵连。事情表面上确实是这样,男方林某后续在辽宁又顺利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张女士却碰到麻烦了。近期张女士在福建想再办理婚姻登记时,民政部门却告知系统内张女士与林某存在两次婚姻登记,而离婚登记只有一次。如此,双方婚姻关系其实并未真正解除,现在除非张女士将其中一个婚姻解除登记,否则福建这边无法为其办理登记结婚。
这种情形确实少见,因为此前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最多全省联网,并未全国联网通查,因此同一对夫妻才能分别办理两次结婚登记。
现在怎么办,蔡律师谨提供了几个解决思路。
一、现结婚登记已可全国办理,张女士可协同结婚对象向辽宁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辽宁民政部门在婚姻档案全国联网后,明知张女士与前夫在福建省还存在一段婚姻,却仍然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这说明辽宁民政部门在离婚登记时可以无视张女士在福建的婚姻,且后续也可为张女士前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说明辽宁民政部门政策执行尺度就是允许。那现在张女士依样画葫芦要求登记结婚,正常是没有理由拒绝的。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第二段婚姻无效,同时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已在登记离婚时解除或由法院判决离婚
张女士与林某第二次婚姻本质上属于重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之规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女士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第二次婚姻无效。在第二次婚姻无效后,张女士在辽宁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实际上应认定为解除双方第一次婚姻,据此即可确认离婚登记解除婚姻的效力或干脆在诉求中增加判决离婚的请求。此后张女士即可持生效判决文书,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当然,这其中未必如此简单,该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诉讼请求能否设置成再次离婚可能都会产生争议的。
三、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对于办理第二段婚姻登记手续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张女士还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单,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指导意见》第四条还指出:“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查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决定撤销的,应当将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且应当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会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