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实践中,不少家庭会因购房资格限制、手续办理便利等现实因素,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却并未形成明确的赠与合意。不动产登记虽具有物权公示效力,但在家庭内部关系中,登记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归子女个人所有,也不直接等同于赠与或所有权的转移。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赋予不动产登记对外公示效力,以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但在家庭内部关系中,财产归属的认定不能机械套用这一规则,而应综合考量出资来源、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家庭共同意思表示等因素。
本案中,尽管房屋最终登记在儿子名下,但购房款实际来源于父亲,且儿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父母曾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给他作为婚房。此外,房屋购买后由父母与儿子家庭共同居住、共同出资装修,与赠与个人并归个人独立所有及使用的特征明显不符,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的实际属性为家庭共有财产。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也提示当事人,在涉及婚姻财产分割或家庭财产纠纷时,不动产登记并非唯一的认定依据。建议家庭在处理房产等重要财产时,若出于便利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尽量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出资性质、实际产权归属及份额比例,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如已发生纠纷,则应收集付款凭证、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沟通记录等证据,从实质共有角度主张权利。尤其在离婚分割或继承案件中,若能证明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而非个人财产,则可能显著改变财产分割的比例。
案情简介:
林平与妻子张丽婚后育有女儿林佳、儿子林浩。林平在购房时,因误以为需本地户口,便让户籍在当地的女儿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购房款6万元由林平全额支付。此后,林平曾委托儿子办理产权过户,因原合同买方为女儿而未能成功。儿子遂与卖方重新签订合同,将买方变更为自己,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未登记共有权人。
房屋购买后,林平夫妇与儿子一家共同居住,且双方共同出资装修。母亲张丽因病去世后,案涉房屋被征收,因补偿款分配问题,林平、林佳与林浩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林平认为房屋为一家四口共有,儿子则声称房屋是父母赠与自己的婚房,应属个人财产。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房屋所有权人需结合登记情况与购买成因综合判断。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林浩名下,但实际由父亲林平出资购买,儿子林浩无证据证明房屋是父母赠与的婚房,也无证据表明父母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房屋购买后由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故应认定为林平、张丽与林浩的家庭共有财产,而非林浩个人财产。
女儿林佳虽签订过初始购房合同,但未实际出资,购房目的是方便父母居住,故不认定为房屋共有权人。结合林平默认房屋登记在儿子林浩名下的事实及共同装修的行为,确定林平与张丽共同占1/2份额,林浩占1/2份额。
张丽去世后,其享有的1/4房屋份额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配偶林平、女儿林佳、儿子林浩平均分配。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遗产作出相应分配,各继承人分别取得对应款项,其中林平占1/3份额,林佳占1/12份额,林浩占7/12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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