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家事案件有时就是很狗血。本案私生子的爷爷及叔叔应该是站在私生子这边,而私生子同父异母的子女则根本不承认有血缘关系,而私生子并无直接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本案鉴定关系就相对复杂。非婚生子并未拿出生父同父的兄弟亲属关系鉴定,而是拿着和生父同父异母叔叔的亲属关系鉴定来作为亲子证明证据。为此本案共有两次鉴定,一次是鉴定被继承人同父异母的弟弟与被继承人的生父存在父子关系,一次是鉴定非婚生子与叔叔存在“叔侄关系”。本案法院能认定非婚生子的继承权实属不易。原因在于叔侄关系鉴定只能证明两人源于同一个父系家族,并不能直接证明父子关系。换言之,本案非婚生子理论上有可能是被继承人其他兄弟所生,其推理不具备闭环的唯一性。

本案其他继承人亦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但法院最终仍然认定非婚生子的继承权,主要原因是婚生子女拒绝兄弟姐妹关系鉴定。上述裁判逻辑来自《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但从法条本身来看,本条仅针对父母和子女之间,并不涉及兄弟姐妹之间,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亦有部分法院认为婚生子无配合义务如:(2020)京01民终4443号

值得一提的是,从诉讼策略角度考量,既然一审已经如此认定,在二审大概率维持原判的司法背景下,此时被告不妨搏一搏在二审申请兄弟姐妹关系鉴定。毕竟从科学角度,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只共享约25%的基因,鉴定未必一定能成功。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坚。王某坚与陈某玲于1999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王某欣、王某1两名儿女。王某坚于2021年6月29日死亡,王某坚死亡时其父亲王某雄仍在世,其母亲谢某雅已先于王某坚死亡。

王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其母亲为陈某,父亲一栏空白。陈某自述其于2004年认识王某坚,于2007年与王某坚确立男女关系,于2009年与王某坚生育儿子王某某。

王某某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坚存在亲子关系:1.日常生活照片,显示王某坚、王某某、陈某共同拍照。2.2017年12月27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该鉴定为对王某雄、江某珍、王某越的亲权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检验结果,支持王某雄、江某珍与王某越存在生物学血亲关系。3.2024年5月2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该鉴定为对王某越、王某某的亲缘鉴定,鉴定分析说明载明:基于江某珍为王某越生母,陈某为王某某生母的前提,采用似然比法计算王某某的生父与王某越为同父异母半同胞与他们为无关个体的累积亲缘关系指数为2.0381×103。鉴定意见: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倾向于支持王某越与王某某为同一父系叔侄关系。4.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的住院病案首页,载明就诊人为陈某,入院时间为2010年7月29日,出院时间为2010年8月2日,主要诊断为剖宫产。另有广东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载明上述住院期间医疗费5175.14元,个人缴费金额5175.14元,该金额旁边有“王某坚”的签名。

后各方就王某坚的遗产继承事宜发生纠纷,王某欣、王某1主张王某某不享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继承人的问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有关王某雄、江某珍、王某越亲权鉴定的鉴定意见为:支持王某雄、江某珍与王某越存在生物学血亲关系。据此可以认定王某雄与王某越系父子关系。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有关王某某与王某越亲缘关系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倾向于支持王某越与王某某为同一父系叔侄关系。可见鉴定结论的倾向性意见为王某越与王某某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王某坚是王某雄的儿子,王某坚与王某某的母亲陈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再结合王某某提交的照片以及其名字与王某欣、王某1的相似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王某坚与王某某存在亲子关系。陈某玲、王某欣、王某1否认王某坚与王某某存在亲子关系,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在王某坚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只要对王某某与王某欣或王某1是否存在兄弟姐妹关系进行鉴定,则可查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但王某欣、王某1一方面拒绝承认王某坚与王某某存在亲子关系,一方面又拒绝做鉴定。陈某玲、王某欣、王某1认为王某雄除王某坚外还有其他儿子,与王某坚也有同一父系遗传基因,但陈某玲、王某欣、王某1并未举证证明陈某与王某坚家族的其他男性亲属存在男女关系。由于陈某玲、王某欣、王某1没有相反证据,王某欣、王某1又拒绝进行兄弟姐妹关系的鉴定,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的主张成立,其与王某坚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与陈某玲、王某欣、王某1同属于王某坚的继承人。

 

二审广州中院观点:

本案中,王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没有登记其父亲的信息,但其提交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两份亲权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支持王某雄、江某珍与王某越存在生物学亲生关系,倾向于支持王某越与王某某为同一父系叔侄关系。虽然陈某玲、王某欣、王某1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其拒绝就王某欣、王某1与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兄弟姐妹关系进行鉴定,又不能提交证据证实王某某的母亲陈某与其同一父系的叔伯之间存在男女关系,结合王某某所提交的生活照片,以及其母亲陈某生育时被继承人王某坚交纳住院费用及陈某玲确认被继承人王某坚与陈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另案主张返还赠与款项所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系被继承人王某坚与陈某非婚生育的儿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陈某玲、王某欣、王某1上诉称一审对本节事实认定错误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一审认定王某某与陈某玲、王某欣、王某1均属于王某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索引案例:(2025)粤01民终15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