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诉讼时效基本不会成为原配方的举证难点。原配方通常只要主张近期才知晓第三者存在,第三者方以诉讼时效抗辩基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例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许某称其于2019年10月才知悉苏某转账损害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许某之前已获悉本案相关转账事实,故杜某辩称许某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亦有部分案例原配方是较早知道婚外情存在,但在主张返还时,法院仍然会以知晓婚外情并不意味着知晓赠与款项存在,未予支持第三者的诉讼时效抗辩。例如: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8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邓某系基于其与陈某之间的婚外情关系向陈某转款,该转款行为具有隐蔽性,且按照一般常理邓某会向其妻子周某隐瞒转款行为,故不能以转款时间起算诉讼时效,应当以陈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转款行为时起算。周某知道邓某与陈某婚外情关系时,并不意味着其应当知道邓某与陈某之间的转款行为。陈某提交的2021年3月17日邓某保证书中并未提到转款事宜,在保证书中也没有周某的签名,不能证明周某在场,故陈某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还是会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回应,但在法理层面。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原配方直接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这本质上是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司法实践中,亦有部分法院是直接依照上述观点进行判决,例如: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42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至于曹某的诉讼时效抗辩,本案返还请求以确认合同无效为前提,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有在无效事实确认之后,才发生返还请求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曹某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5)皖042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至于汪某辩称本案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原告与汪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基于此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原告诉请汪某返还赠与财产,实质系基于第三人与汪某之间赠与合同无效的主张,而返还财产是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后的附随义务。结合原告诉请可确定本案为确认之诉,适用我国《民法典》关于“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之规定,故对汪某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024)沪0113民初30477号,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据此,在提起此类诉讼时,建议原配方将诉讼请求直接设置为“赠与行为无效”将返还款项作为合同无效后附随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以此尽可能规避诉讼时效问题。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