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当夫妻一方因个人债务导致其名下银行存款被冻结时,另一方以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停止执行其中一半份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难以获得支持。我们此前在《配偶工资被法院冻结,另一方能以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返还自身份额吗?》一文中也曾分析类似情形,法院同样未支持为配偶保留被冻结工资相应份额的请求。

法院在审查此类执行异议时,通常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是否确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是该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唯一大宗财产;四是若允许对单项财产进行分割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本案法院所指出的,被冻结存款并非家庭唯一大宗财产,配偶要求仅就该项财产进行析产并排除执行,实质上割裂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性,可能导致债务人借此规避执行,对债权人不公。

在实务中,对于不动产等重大资产,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其配偶能协商一致,可按协商份额执行;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会在执行过程中析产,以平衡各方权益。但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流动性较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更强调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性,配偶方单纯以共有为由要求分割一半份额并停止执行,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法院对被执行人刘刚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存款进行冻结。2020年12月,刘刚之妻王梅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上述存款的执行,被法院驳回。王梅不服,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中,王梅主张法院冻结的上述存款属于其与刘刚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一半的份额,要求停止对其享有一半份额的执行。

 

法院观点:

即便案涉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关系终止前法律并不主动区分每一项财产在夫妻间的具体份额,如果执行标的是夫妻财产中唯一大宗财产,而被执行的债务也确实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且金额明显大幅超过负债一方可能在夫妻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那么考虑到如果不在执行中进行提前析产将可能使得另一方在事实上失去将来如果面临夫妻财产分割时整体、公平分割财产的现实可能性,执行中便出现了当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时,针对某一特定财产进行析产的必要性。但如果执行标的并不是夫妻之间的家庭唯一大宗财产,在此情况下,非执行人的配偶一方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其家庭财产中的某一项进行单独分割,而回避其全部夫妻共有财产的整体性以及在此整体性基础上能够实现的夫妻内部权利义务的平衡,对夫妻二人以外的第三方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本案中,王梅与刘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执行标的显然非其家庭唯一大宗财产,在此情况下,王梅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21)京0102民初7012号,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