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当前,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在实践中日益普及,其形式便捷、表示直观,但也伴随较高的伪造风险。为此,《民法典》对二者的形式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普遍对遗嘱设立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其中遗嘱是否符合时空一致性,往往是认定效力的关键所在。对被告方而言,围绕该要件要求法院进行重点审查,常能有效击穿遗嘱法律效力;而对原告方来说,确保遗嘱从制作到签署全程满足时空一致性要求,则是避免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重要程序保障。本案即是因时空一致性存在疏漏,而导致遗嘱无效的典型案例。
本案所涉遗嘱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在于未能满足打印遗嘱要求的时空一致性。即立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三者的时间同步性、空间同一性需保持一致。从立遗嘱人在电脑上编辑遗嘱内容,到打印为书面文件,直至其自行或听取他人阅读确认遗嘱内容,最终签字并注明年月日,每一个环节均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本案中,两位见证人均表示其到场时遗嘱已打印完成,仅见证了立遗嘱人签字过程,未参与遗嘱产生环节。从时间上来说未全程见证,从空间来说并未每个环节都在场,因此该打印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其二,原告提交的签订遗嘱录像仅记录了立遗嘱人签字场景,并未反映遗嘱人亲自陈述、确认遗嘱具体内容的过程,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不能作为有效遗嘱予以采纳。
综上,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安排见证,还是委托律师协助见证,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尤其在时空一致性这一关键问题上不得有疏漏。进行遗嘱见证时,应确保见证过程自始至终在同一时空下连续进行,对遗嘱内容进行充分核实与说明,并保证所有形式细节均符合《民法典》的具体规范。此外,见证人的选择也需符合法律要求,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见证能力,且与遗产继承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两名以上人员,以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黎某甲于2023年7月5日死亡。被继承人黎某甲的配偶黄某己于2016年11月8日在美国死亡。被继承人黎某甲与配偶黄某己共生育黄某戊、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乙四个子女。被继承人黎某甲死亡时遗留有房产两套,其中一套用于出租,租金由黄某甲收取。现黄某甲认为被继承人黎某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财产赠与给黄某甲,遗嘱合法有效,且黄某甲已表示接受,因此成讼。
黄某甲提交了被继承人黎某甲在打印遗嘱上签字的视频,视频中有黎某甲、黄某甲以及两位见证人周某、陈某。庭中陈某陈述涉案遗嘱系黎某甲拿出来的,周某陈述涉案遗嘱系黄某甲拿出来的,二人对此陈述并不一致。但二人均陈述,当天因要签涉案遗嘱,黄某甲联系二人去到黎某甲房间作见证,当天黎某甲的房间内未见打印机,二人对涉案遗嘱由谁在电脑书写、由谁打印均不清楚,亦未向黎某甲核实具体遗产内容有哪些。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认定本案遗产应当如何分配的前提是涉案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应当符合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的时空一致性。而所谓时空一致性既包括时间上的同步性,也包括空间上的同一性,即见证人自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至打印遗嘱时均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本案中,通过两名见证人一审时出庭作证的陈述,二人均一致陈述其到达黎某甲房间时,除黎某甲签字按手印及见证人签字外的涉案打印遗嘱已经形成,二人均认可其对涉案遗嘱由何人录入电脑、何人打印、涉案遗产具体内容均不清楚。两名见证人既未见到年事已高的遗嘱人黎某甲如何订立涉案遗嘱,也未见证在电脑书写并打印遗嘱的过程,故涉案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属于无效遗嘱,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遗嘱效力无误,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黄某甲提交的录音录像视频,该视频只反映了黎某甲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签字的过程,且黎某甲未明确陈述其财产具体有哪些,当时的在场人并未向黎某甲宣读打印遗嘱的内容,黎某甲在签完字后又表示不太看得清,可见该视频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故黄某甲主张该视频属于录音录像遗嘱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上所述,涉案打印遗嘱无效,黄某甲请求判决涉案遗产由其继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遗产的范围及应如何继承,因涉案遗嘱无效,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论述。黄某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本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鉴于黎某甲的法定继承人黄某乙等四人对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四人共同继承的判项不持异议,故本院二审对涉案房屋的实体处理不再予以审查。
案例索引:(2024)桂09民终2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