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对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劳动者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则坚持双方仅为劳务关系。
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不应只从签订的合同名称来判断,而应结合双方主体资格,审查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事实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劳动者的实际用工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仍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本案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当天已达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必然导致劳动关系中止,若是因劳动者本人未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则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双方仍保持用工关系的,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但本案劳动者是在其60周岁当天发生的事故,未能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因并非其主观原因,因此就不宜认定双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日即为劳务关系。法院的这一判决也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情简介:
文某于2019年8月26日经人介绍到开心麻花北京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2021年1月31日,文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死亡,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开心麻花北京公司支付文某报酬至2021年1月。
文某自2019年8月26日起与开心麻花北京公司先后签订有两份为期均为一年名为劳务协议的合同,期限至2021年8月25日止。两份劳务协议内容除提供服务内容、劳务报酬标准不同外,其余条款均相同。
文某独女文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文某与开心麻花北京公司为劳动关系。开心麻花北京公司主张为劳务关系。该公司坚持文某生前已办理退休但未予举证,另主张文某已于2021年1月31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当天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某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文某与开心麻花北京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组织从属性、工作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以及是否具有长期稳定性等进行判断。
首先,开心麻花北京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现无证据证明文某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已在其他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文某于2019年8月26日至开心麻花北京公司指定仓库工作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文某身亡之日恰逢其60周岁生日当天,亦未办理退休手续,故文某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关于文某的工作内容,因双方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其工作的具体内容,一审法院以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文某的具体工作包括仓库的日常管理、设备、道具的盘点及码放,库房防火、消毒工作并具有长期稳定性,加之开心麻花北京公司与文某约定,文某负有保守其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开心麻花北京公司作为以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为主的企业,设备及道具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势必关系到其演出成果,故一审法院认定文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开心麻花北京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正确。最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开心麻花北京公司安排文某工作内容、报销住房费用、按月向其发放劳动报酬、文某请假亦需向开心麻花北京公司提出,鉴于上述情况,应认定开心麻花北京公司与文某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开心麻花北京公司虽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但经过上述分析,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二审中虽提交新证据欲证明文某工作时间不固定,不记录考勤,但即使文某工作时间不固定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是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的唯一条件,故对开心麻花北京公司提供的二审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开心麻花北京公司与文某生前2019年8月26日至2021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2023)京01民终1353号